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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是什么意思? 集体土地证是什么意思

147****7972 | 2019-05-25 21:25:34

已有5个回答

  • 145****8247

    我国土地所有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该种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范围有:1、村农民集体;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3、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用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该种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所有的土地都是集体的。

    查看全文↓ 2019-05-25 21:26:01
  • 143****0966

    是集体土地所有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

    2015年3月起,房屋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可到国土资源局更换不动产证。《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查看全文↓ 2019-05-25 21:25:55
  • 145****9420

    在农村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在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土地是国家财产。

    查看全文↓ 2019-05-25 21:25:51
  • 152****8217

    作为一种土地权利证书,是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地权利经土地行政登记后颁发给权利人的凭证。尽管土地行政登记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属性,但根本上是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在当事人土地权利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的推动下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或者记载,其本身并不创设土地权利。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16)**高法行申15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雪亭。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尹俊营,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泰山路8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局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长葛市坡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坡胡镇坡东村。

    法定代表人刘示祥,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审第三人潘现林。

    再审申请人田雪亭因诉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葛市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长葛市坡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行终字第004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李涛、代理审判员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雪亭于2015年5月29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在其起诉潘现增妨碍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共同被告潘现林于2015年3月提起反诉时递交了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使用范围与其所持登记在潘明堂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使用范围相互重叠。潘明堂的证加盖的是长葛县人民政府的公章,而潘现林的证加盖的是长葛市政府的公章。上述情况说明一地多证,三个被告乱作为。潘现林的证发放单位空白,国土资源局未审批。依据长葛市坡胡镇苇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苇园村村委会)证明和**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潘现林的证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应当依法撤销。故请求撤销潘现林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主要事实:(一)田雪亭系潘明堂之妻。长葛县人民政府为潘明堂颁发了一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显示土地使用者为潘明堂;地址:二组;用地面积:194;共有使用权面积:集体;用途:建房;四至:东是有堂,南是路,西是路,北是潘勋堂;填发机关是长葛县土地管理局。长葛市政府为潘现林颁发了一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显示土地使用者为潘现林;地址:二组;土地类别:荒地;用地面积:243;用途:建房;四至:东是潘有堂,南是路,西是路,北是潘明堂;填发机关是长葛市土地管理局。2014年3月4日,苇园村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基本内容是“坡胡镇苇园村二组村民潘现林与田雪亭宅基地纠纷一事,至今近40年……现因当时村组干部均已过世,整体规划又无任何文字记载可寻,现任村组干部不知详情,仅有证据是坡胡镇土地所1988年登记和现有房屋状况为凭,且双方均持有宅基使用证而相互矛盾。”(二)1988年3月29日,长葛县坡胡乡土地管理所对潘现林建房用地情况进行了清查登记。基本内容为:姓名潘现林,宅基地总面积243平方米,批准日期为1967,占地性质及处理意见是超标处理后发证。1988年3月30日,长葛县坡胡乡土地管理所对潘明堂建房用地情况进行了清查登记。登记内容为:姓名潘明堂,宅基地总面积304平方米,批准日期为1971.2,占地性质及处理意见是超标处理后发证。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田雪亭认为潘现林所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土地面积,与其所持署名为潘明堂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土地面积发生重合、叠加;潘现林也认为田雪亭所持署名为潘明堂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长葛县坡胡乡土地管理所于1988年3月30日进行建房用地清查时作出的潘明堂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不一致。另外,根据苇园村村委会于2014年3月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能证明田雪亭和潘现林所在的长葛市坡胡镇苇园村曾经过村镇整体规划,且当时村组干部均已过世,整体规划也无任何文字记载,田雪亭和潘现林双方均持有宅基证而相互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田雪亭和潘现林之间的土地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2015)许行初字第87号行政裁定,驳回田雪亭的起诉。田雪亭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田雪亭所持登记在潘明堂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宅基平面图南北长、东西宽均无具体尺寸,长葛县坡胡乡土地管理所于1988年3月30日对潘明堂建房用地情况所作个人建房清查登记表也未登记该宅基南北长,且潘明堂名下土地证所载面积、南至与其个人建房清查登记表上记载的面积、南至均不一致。而潘现林持有的土地证登记的南北长、东西宽、四至以及面积均与其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登记情况吻合。鉴于潘明堂名下宅基登记尺寸不明确,证、表登记信息部分不符,且无地籍档案相佐证,田雪亭主张该土地证与长葛市政府为南邻潘现林颁发的土地证所载土地存在重叠的理由不能成立,田雪亭与本案被诉颁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田雪亭如认为其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情况不完善,可向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解决。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查看全文↓ 2019-05-25 21:25:45
  • 152****5479


    【核心观点】



    1、下一步一定会在住宅用地,集体土地不经过征用手段而直接入市。



    2、小产权房以后怎么办?可能会成为下一步解决的焦点问题。



    3、土地紧张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出让方只有一家,就是政府。用地短缺,很多情况下是人为的制度设计导致的。



    4、我们的土地市场是一个完全由政府垄断的市场,土地一定是很贵的,房子一定是很贵的。



    5、中国房地产市场**大的症结在哪里?**大的问题在哪里?就是土地。过去20年,房价一个巨大的推动力,其实就是土地价格。



    6、农民拿到土地收益,有钱以后,更有利于转变成为市民。





    欢迎来到《财经观察家》,我是马光远。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是:集体土地入市的问题。



    新闻背景



    2018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集体土地入市的话,它是分步的,先是在工业和商业这个领域,可以直接不需要征用,然后转成建设用地。



    那么这意味着什么?就是说我们以前的那些在集体土地上,建的一些厂房等等,其实也是某种名义上的小产权房,以后直接可以比如说用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就是直接集体的土地可以转换成直接可以卖给这些,而不用通过以前的那种征用程序。



    我想下一步一定会在住宅用地,然后也会集体不经过中间征用的手段。这一个现在我们的探索就在租赁住房,如果你盖租赁住房的话,现在是可以,其他的如果说交易的话暂时还不行,我觉得慢慢的会突破。

    查看全文↓ 2019-05-25 21:25:40

相关问题

  • 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  除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外,下列农村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1)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除此之外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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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土地所有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该种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范围有:1、村农民集体;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3、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用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该种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所有的土地都是集体的。还有问题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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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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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能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吗?】:不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不能是发包方。依据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分析:如果发包方可以成为流转的主体,有发包方在承包期内变相收回承包地之嫌。但《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收回承包地。而且,发包方对外出让所有的土地,应是发包、不能称为流转。2、【发包方能不能成为流转方或作为受让方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能。(1)发包方不能成为流转方:依据同上法条。分析:流转是指将尚在承包期内的土地进行使用权转让,而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所以流转权的主体应是承包方、而不能是发包方,当然发包方也就不能成为流转方。(2)发包方不能作为受让方:依据同上。发包方如果作为流转的受让方,同样是变相收回了尚在承包期内的承包土地,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中央关于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 。《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可以有限参与流转,但不能成为受让方,即:流转以是转让方式进行时,应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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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参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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