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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证能分割吗? 个人土地证已经分割后能再收回吗?

152****3614 | 2019-06-11 15:43:28

已有4个回答

  • 133****5668

    依法当然不能办理。但是考虑到既成事实的现状,法律不外人情,建议如下:
    全国各省份对于农村宅基地标准不一样,我们这里是不能超过150平方/户。查阅相关地方性政策规定,如果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加二老人原有宅基地后没有超标,可以为其办理。
    如果超标,就没有办法了,建议由国土部门函请房产管理部门,撤消原办证的行政行为。

    查看全文↓ 2019-06-11 15:43:54
  • 147****0128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次修正案的修正,**为有利的就是进城落户后的农民,对他们来说有非常多的好处。进城落户后,虽然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但是在承包期内还是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且同时也享有和城镇户口同等的权益。
    而且承包法规定只是鼓励,进城农民流转经营权或者有偿退出承包权,而不是说进城落户以后,就失去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
    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农民如果全家进城落户后,将同时享有城镇和农村相应的双重权益。

    查看全文↓ 2019-06-11 15:43:41
  • 157****7783

    原则上,不能。所谓个人的土地证,即国家对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已经确权的,没有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取消或收回。
    法条链接:《农村土地承包法》
    1、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查看全文↓ 2019-06-11 15:43:37
  • 156****0093

    **高人民法院

    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发生土地被政府收回、未交付土地等事实,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

    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评判合同约定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一、2010年,金泰公司与万佳和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金泰公司将53.6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万佳和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每亩单价80万元,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任何行政收费均由万佳和公司承担。



    二、合同签订后万佳和公司已向金泰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950万元,金泰公司已将39.979亩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万佳和公司。金泰公司向阿克苏市地税局缴纳土地增值税等共计1124075.51元。



    三、2014年,金泰公司向阿克苏中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土地转让价款。阿克苏中院判决:万佳和公司支付金泰公司23607275.51元(39.979×800000元-9500000元+1124075.51元)。



    四、万佳和公司不服阿克苏中院判决,向新疆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阿克苏中院判决,驳回金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新疆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万佳和公司不服新疆高院判决,向**高法院申请再审称,案涉合同约定的土地系由08、015、074号三宗土地构成,而08号宗地已被政府收回后公开出让,关于08号宗地使用权转让的约定无效;金泰公司至今未交付74号宗地,有关该宗地的转让约定效力待定。万佳和公司应在取得53.6亩土地之后才有义务向金泰公司支付剩余土地余款。**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

    法院认定万佳和公司应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的原因在于:



    第一,案涉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万佳和公司关于“08号宗地已被政府收回后公开出让,金泰公司不可能向万佳和公司交付该宗地,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关于08号宗地转让的约定无效;金泰公司至今未交付74号宗地,有关该宗地的转让约定效力待定”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高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万佳和公司应在取得39.979亩(015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首先,案涉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是以双方交易的53.6亩土地为基数计算,但合同并未将万佳和公司取得全部53.6亩土地使用权证作为万佳和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其次,案涉土地转让合同仅约定了整体价款的支付方式,而案涉土地由三宗土地组成,土地使用权存在分期交付的实际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因此万佳和公司应当在取得39.979亩的土地使用权证后依照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计算方法支付该部分土地对应的价款。

    查看全文↓ 2019-06-11 15: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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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分户,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进行分户。分户的办理的流程如下:1、由单位申请按政策办理土地分户,即每户要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2、然后每一户各自再按政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这样才能贷款。3、建议协议分配土地,后拿协议书去土管局办理分户手续。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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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分户申请;(二)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四)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根据规定,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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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不能抵押,且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根据我国担保法,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做为抵押。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抵押。所以,如果想用土地在农村申请抵押贷款的,还需要看清楚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哪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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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农村土地使用证能抵押贷款:前往担保公司询问相关事宜;前往银行询问相关事宜;将土地使用证质押在担保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与反担保合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即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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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你可能是为了分割后转让吧(卖给他人),这样是法律禁止的。简单的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你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开发建设,一年内未开发建设要收取20%的闲置费,超过2年未开发建设政府无偿收回你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法律依据的)。开发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才可以转让或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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