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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有公共车位吗

153****8317 | 2019-06-12 11:16:41

已有5个回答

  • 136****3395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作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已就此问题做了有益的探索,不无借鉴意义。2004年12月23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包括小区车位在内的各项附属设施的权属,明确规定相当于标准配建总量15%的室内车位和所有的露天车位为业主共有,其余归开发商所有并由开发商销售。这就意味着,在南京占配建总量85%的室内停车位以及超过配建标准的室内停车位今后将名正言顺地获得由房产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 按停车位在小区内所处的空间位置为标准划分,停车位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小区地面停车位;二是小区地下停车位;三是小区地上停车位。下文将分别探讨。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面,以划线的方式明确停车空间的停车单元,比较常见的就是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或小区空地上划线分割出许多停车位,提供给车主使用,并收取一定的停车费。首先明确一点,地面停车位只是对土地地表及其有限空间初步的利用,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房屋的基本特征,不能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其次,这种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取决于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比如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设置停车位的小区道路属于市政道路),则该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如果停车位所在的土地已经包含在小区的宗地之中,在计算小区容积率时已经计入小区总土地面积之中,则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业主,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小区业主按照各自的份额共同拥有包括该停车位在内的小区宗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故,停车位应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共有。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所谓地下停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也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由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按《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和平时期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虽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界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但是基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不宜登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专有,当然也不能登记为开发商所有。本着“鼓励修建人防工程”和“有利于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精神,对经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利用人防工程所改建的地下停车位所得收益,应归投资者和管理者、维护者所有。1991年4月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规定:日后建筑物在地下室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难室兼停车空间,应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割零售。对此,大陆地区可资借鉴。 二是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建造的地下车库,我们习惯称为小区配套设施。地下车库和小区住宅房屋一样,计入整个宗地的建筑面积,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可以申领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在开发商未将地下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其收益也归开发商。业主购买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后,不再需要交纳车位使用费,对该车位的使用、租赁、出售等产生的收益也归业主,但业主应承担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查看全文↓ 2019-06-12 11:18:14
  • 143****7480

    一、地下车位没有产权吗?
    1、从出让土地到造好房子一般要三到五年时间,对于住宅用地,出让年限**长也就是
    70年,所以不管怎么样都会少于70年。
    2、地下车位,从物权法出台到现在,为了个人(业主)的利益,除非有约定,否则,地下车位就是作为配套设施一同出售给业主的。
    3、假如已有约定,那么地下车位不作为附属设施的话,那如果开发方要卖70年也是合
    法的。
    二、没有产权的车位如何交易?
    1、没产权的车位只能以转让的形式交易,因为没有产权,是不能买卖的。除了无人防
    功能的地下车库可能有产权出售之外,小区物业还会在地上划车位出售,这些都是不
    具有产权的车位,严格来讲,这些车位是不具备出售条件的,物业公司只能以租赁使
    用权的形式出租。
    2、对于车位性质划分,以及权益归属。我国《物权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物权
    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
    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规划
    时便确定的停车场,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车位,应该是占用小区道路的临
    时停车点。在购买或租用小区车库时要分清其类别,以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综上所述,地下车位是没有产权的,如果你想出卖车位的话,由于没有产权也只能进行转
    让。
    所以,对于没有产权的车位,我们在交易的时候要注意的就更多了。

    查看全文↓ 2019-06-12 11:17:56
  • 154****1455

    小区车位买卖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所以首先要先确定一下,这个车位是人防工程还是属于这种可以获得独立产权的车位,如果是可以获得独立产权的车位就可以进行卖了。
    地上停车位是否归业主所有,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这些停车位是开发规划中的停车位,还是开发商临时随意划定的停车位。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如果开发商占用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道路随意划定车位出售,属无权处分,是违法行为,业主可以起诉开发商将所得收益用于小区业主。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所售的地上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且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对此明示该面积未计入公摊且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完全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

    查看全文↓ 2019-06-12 11:17:46
  • 132****6999

    现在的车位有两种:有产权的和没产权的。先说有产权的,它和商铺、公用房,都被称为“非住宅用房”,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有少数是50年)。这种有产权的车位是得到国家认可的商品房,可以买卖,能产权,也能国土证。
    同样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再说没有产权的,一般来讲,这些没有产权,不能产权的车位,都是政府强制开发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时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比如打仗或躲避灾难),这时政府有权力无条件强制征用和使用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开发商把这些人防工程弄成车位来卖。他们声称是没有产权,但可以双方签合同(一般是签协议),一样的可以卖给业主,同时还可以把产权的几千块钱省下来。
    其实这种说法也没错。只不过往往开发商把有一点没说清楚。那就是给业主签的协议,不是买卖协议,而是长期租赁协议。因为这是人防工程,开发商有使用权。而在理论上又是政府的,在平时政府不会干涉开发商的使用,但开发商绝对不敢拿出来卖。国家有一个政策,好像是允许开发商把这些车位出租,但租期不能超过十年。
    所以开发商在协议中,一般会写明,这是由开发商把车位租给业主十年,一次性收取业主十年的租赁费用(实际就是他们说的购买车位的房款。),超过十年之后,由该业主自由使用该车位,不用再交租赁费用了。并且业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所以说,这种没有产权的车位也不好断言它究竟是好是坏。无外乎以后会有两种情况:
    1、多年以后,一直没有特殊情况,政府不使用,有产权和无产权,在使用上无任何区别;

    查看全文↓ 2019-06-12 11:17:35
  • 144****5474

    小区车位归属问题,开发商和业主之间一直纠纷较多。为减少争议,《物权法》就此作了相应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仍没有完全明晰车位归属问题,对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车库这类特殊问题无法直接作出判定。尽管《物权法》没有对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作出明确界定,但笔者个人认为,无论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理分析,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政策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

    查看全文↓ 2019-06-12 11: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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