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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和商品房备案是一样吗?谁能说说呢?

137****1414 | 2019-06-12 13:55:48

已有3个回答

  • 138****1024

    您好,您的问题是:
    预告登记,网签合同备案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其他必要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可以很好的维护购房者的利益,主要是在备案后,如果购房者尚未全部交付购房款,那么购房者取得了优先购买特定商品房的权利;如果购房者已经付清了房款的,那么房屋竣工后,开发商只能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而不能转移其他人。预告登记与网签合同备案不是一个程序。
    如果项目存在抵押,但开发商较为诚信,明确告知购房者项目存在抵押,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者购买后办理解押手续的期限。并且项目销售情况良好,如期偿还贷款,五证齐全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也可顺利取得房产证。
    如果购房者已经购买的存在抵押的房子,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替开发商履行其对银行的债务,解除抵押,以此来保护其已经取得的所有权,之后购房人再向开发商追偿该笔债务。
    因此在购买抵押的房地产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的确想购买该被抵押的房地产,则一定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是所支付的价款应当先用于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只有清偿了该债务,担保债务才能灭失。
    二是在抵押未解除的情况下,如果购买了该房地产,应当直接与抵押权人协商确定担保债务的清偿问题,即将担保债务未清偿的部分价款暂时不支付为宜。

    查看全文↓ 2019-06-12 13:57:26
  • 142****2382

    两者的区别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而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因此两者的法律效力也不一样。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是种特殊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其所登记的不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即不是现实的物权变动,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③]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程序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简单的说就是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登记的效力,其权利人就具有准物权权利人的性质。所以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就不发生物权效力。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之后,该登记备案就没有准物权的效力,所以预购人想要更好的将来实现物权,就应该在合同登记备案之后再进行预告登记。登记备案是开发商一方申请登记备案的,这是具有强制性的。而预告登记时双方合意之下申请的,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可以申请登记,也可以不用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备案只是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预告登记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前,而预告登记在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相衔接的,要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就必须要有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才能办理。两者的登记机关也不一定是同一个,预告登记就是房屋的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是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
    一、“预告登记”较“登记备案”更具实用性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依此规定,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债权已经添附了预期物权,债权人可以享有产权已过户后的部分权利,包括可以对抗前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甚至司法机关也不能将已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当作出卖方的财产施以强制执行;而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仅表明该买卖行为已纳入行政监管,在没有其他法定因由的情况下,该合同的效力优于出卖人一房多卖的时间顺序在后的同一标的物预售合同(但是相对于时间顺序在前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因时间顺序在后的同一标的物的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而获得效力上的优势);其中已支付了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买受人享有比承建企业更为序位在前的受偿优先权2,但在产权过户登记前商品房预售合同仍然没有物权效力。没有物权效力就是意味着无论合同履行状况如何,出卖人仍然是标的物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人3,在有些情况下,出卖人的经营风险或管理风险会衍生为买受人的法律风险和产权风险,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办理了买卖合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较之仅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买受人,毫无疑问地享有更充分的权利保障。
    二、两种登记在权源与性质上区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其作为法律事实的存在效力具有永续性;而不动产物权交易的预告登记则不是行政管理行为,它源于买卖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借助法律制度和登记机关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设置,当标的物产权在三个月内过户时,预告登记的效力被物权自动叠盖,当能够进行不动产过户登记而当事人在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时,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当下学界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已经‘物权化’”,我们认为此说欠妥。所谓“债权的物权化”,应是指当事人的债权已具有物权的属性或已转化为物权。例如:不动产买卖经登记过户,买受人对标的物已取得完全的支配权。而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只是当事人对买卖债权附设了预期物权,但预期物权仍有别于既定物权,其具有可逆性:享有预期物权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仍没有处分权,至于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要视合同的预约情况而定;且当预告登记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自动失效时,这种附设了预期物权的债权又会自动还原为纯粹的债权。
    当然,尽管如此,在债权上添附预期物权还是有着重大的功用:当事人对物权的预期在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内是确定的,这种预期权也是一种独占权和对世权,可以对抗来自不特定主体的物权主张。
    三、两者在适用范围、前置条件和登记程序上的关系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仅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因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了;而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不动产交易合同的预告登记在商品房预售形式下的功用显而易见;而大部分现产交易在签约后就可以着手办理登记过户,预告登记可能成为多余;但在登记过户的手续过程旷日持久的情况下,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分期付款、价款付讫才予登记过户的不动产现产交易中,合同的预告登记对买受人而言,成为重要的抗风险手段。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预售人应满足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四项条件4;而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还需具备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这个前置条件。在这里,“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成为法律关系体系中不同层级的、存在包涵关系的法律事实。登记备案的启动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预告登记的启动主体是签订了物权协议的当事人。登记备案在目前的立法体系中还没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而预告登记却要遵循相应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等程序。依《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预告登记需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以允许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示;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记载于表示物权公示的房屋登记簿。
    有关部门迄今对商品房之外的其他不动产买卖的预告登记程序尚无具体的规定,拙意以为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设计,要求事主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当事人之间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已登记备案或经有权机关以合法形式认可的买卖合同及其他必要材料,经审查无诈,旋将表示预告登记的内容载入专备的具有物权公示功能的产权登记簿。

    查看全文↓ 2019-06-12 13:56:57
  • 154****0355

    《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明定了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那么备案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呢:
    首先,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按《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预购商品房买卖,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是现房所有权的转让,四是现房所有权设定抵押。在实务中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较多,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基乎不存在,因为在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再行转让和设定抵押已无什么障碍,当事人之间已无设定预告登记的必要。
    其次,现行法上对备案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备案性质认识不一,因此,也导致了实践操作当中的混乱。如备案是否具有可诉性?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在实行楼盘表控制房源之前,对同一个房子,如果前面已经存在一个所有权了,后又对该房子进行了备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因此注销后一个备案,没什么问题。
    但如果该房子备案在先,而后该房又被另一人取得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若备案信息上的当事人没到场的情况下,就注销前一个备案的话,会引起一定诉讼风险,目前,几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备案具有预防一房二卖的效力,因此,注销当事人的备案可能会影响到其权益。
    而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由于是一种明确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行政诉讼。 **后,备案为一种强制登记,是出卖方的单方义务,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而预告登记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纯属私法范畴。

    查看全文↓ 2019-06-12 13: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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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者的区别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而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因此两者的法律效力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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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合同就是正式合同,预售是说卖的房尚未建完,开发商需取得五证,其中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完的商品房销售也需取得五证,其中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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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商品房网上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销售(预售)房屋签订合同的,应登录网上房地产网站的合同备案栏目,在网上进行合同确认和打印的行为。2. 商品房网上备案需要注意的方面:1) 、购房人到商品房售楼处的电脑上,通过备案系统查阅需购房屋权属情况。 2) 、购房人应详细阅读备案系统上显示的示范合同。 3 )、购房人应与开发商详细商洽合同内容。 4 )、合同打印确认后,购房人要设置密码并妥善保护,防止他人获取。3. 商品房网上备案的作用:1) 、提高信息透明度。 网上及时公布纳入合同备案的楼盘的可售部位、类型、面积和已售房屋的套数、面积和平均价格。购房人可以通过网上房地产网站查询所购楼盘房屋的销售情况。 2 )、规范交易行为。 纳入合同备案的楼盘签署的合同文本,应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经变更后在网上公布。 3 )、方便房地产登记。 由于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是和全市的房地产登记系统相连的,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后,房地产登记申请表由合同备案系统自动输出,购房人在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窗口办理登记手续时,受理等待时间将会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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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有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才可以过户。如手续齐全,卖家持有满2年住房过户免5.55%营业税。卖家满五唯一,再免1%个税。缴纳评估费千分之6。印花税万分之5。手续费几百元。契税,买家首次买房前提90平以下契税1%,90平以上契税1.5%买家如二套买入,90平以下契税1.5%,99平以上契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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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案 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准备资料到房管局备案。(这一步都是由开发商必做的,具体没必要了解)准备办理预告资料 由房开盖章,客户签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备案后的备案表一份,房屋登记申请表(客户签字 房开盖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状况证明一份, 首期款和维修基 收据复印件一份,以上复印件全部加盖房开公章。送件取件 将准备好的办理预告资料带到房管局,交予经办人,3-4个工作日后,向之前交予的经办人取回资料,此时多了四份资料分别是《房屋预告登记审批表》《收费通知单》《询问笔录》《房屋预告登记申请表》签字盖章 客户本人在《房屋预告登记申请表》 《询问笔录》签名按手印,开发商加盖公章。审批发证 将签好字,盖好章的《房屋预告登记申请表》 《询问笔录》交予经办人审批,3-4个工作日后,客户持身份证原件,到房管局的缮证窗口,领取《收费通知单》,到缴费窗口,缴纳80元的预告登记费和20元的档案管理费,然后交予缮证窗口经办人,经办人打证,发证。你就可以领到自己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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