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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商品房拆迁给钱吗?有人知道吗?

155****7345 | 2019-06-13 10:02:57

已有3个回答

  • 145****5803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查看全文↓ 2019-06-13 10:03:58
  • 156****5672

    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所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装修装饰费由被拆迁人支付,那么租户就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租赁合同。

    查看全文↓ 2019-06-13 10:03:35
  • 142****0073

    你确定你买的是商品房

    一般都是先签合同然后在给钱的。
    就算是一次性付款也没你这种付法的。基本都是先交定金,然后签合同,然后付全款。

    查看全文↓ 2019-06-13 10:03:27

相关问题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拆迁如果侵害了承租人的利益,则需要在拆迁费中包括对承租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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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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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房因涉及政策性因素,一般不属于商品房范畴。  拆迁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拆迁房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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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水对于大家都很重要的,特别是住宅的 1、过道宜整洁、通畅  干净整洁的过道,会给居住者带来好心情,也方便居住者随意行走。如果在过道堆放过多杂物或者垃圾,就会影响居住者的心情和生活,使生活失去方向,不利家运。  2、过道忌将房子一分为二  如果过道把房子分隔为两部分,就是把风水气场分散为两半,不利家庭的财运。同时,风水学认为,在住宅的中央穿过的过道等于把整个家分为二,这样会导致家庭不和睦,影响夫妻感情。  3、住宅过道忌直冲卧房门  住宅里的过道不可直冲卧房门,这样会令气流直接冲向卧房,影响房间内的气场,无形中也影响了家庭的运气。大门与房间相对时,会让人一进门就看到卧室。在设计时为了避免这一点,可在过道处安门。这样就可以保证卧房的私密性了。在过道安门,宜下实上虚,下半部分是实木而上半部分是玻璃的门**理想。因为它既有坚固的根基,又不失其通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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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迁赔偿房如果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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