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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吗?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买卖土地有何区别?

141****1545 | 2019-06-13 18:40:10

已有3个回答

  • 137****5160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查看全文↓ 2019-06-13 18:40:25
  • 142****4384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方式出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是土地使用权交易二级市场,采取方式多为出售、交换和赠与。
    2、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使用权人让与给土地使用者,是土地一级市场的转让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二级市场的转让行为。
    3、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2019-06-13 18:40:22
  • 141****2059


    1、建筑后退四界:

    详见选址规划图。

    2、机动车停车位: ≥0.8车位/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 ≥1.5车位/100㎡建筑面积

    3、住宅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二、有关要求

    (1)需配建的公共设施按地块所在改造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配建;

    (2)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选址红线图);

    (3)建筑节能必须达到国家、省节能标准要求;

    (4)三年内须建成交付使用;

    (5)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0㎡;

    (6)该改造区已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建设时需符合整体修建性详细规划;

    (7)在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地下采空区详谈,以保证工程安全;

    (8)项目建设时,除应满足本规划条件要求外,还应满足《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地上、地下建筑后退四界距离按选址红线图退界要求执行);

    (9)基础设施内网由建设单位自行配套,基础设施外网由城市统一配套;

    (1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缴纳。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近三年内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等不良记录、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出让条件

    本宗地出让范围内的树木、供电设施等,受让方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方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由受让方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出让范围内的采空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由受让人负责勘探治理,费用自理。

    五、报名与审核

    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到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获取有关公开出让的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报名截止时间为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六时。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的,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我局将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竞买保证金与银行资信证明

    本宗地竞买保证金2300万元,银行资信证明4600万元。

    七、耕地开垦费

    该宗地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八、土地出让金的缴纳

    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已签订合同逾期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无偿收回土地。

    九、出让方式

    本宗地为公开拍卖出让。

    十、其他

    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以拍卖出让文件为准。

    十一、公开出让时间、地点及相关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地址:晋城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356-2030735

    联系人:郭颀 张航

    查看全文↓ 2019-06-13 18:40:17

相关问题

  •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发展,现在农村面值逐年减少,而土地的纷争则越演愈烈。国人对于土地的狂热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从古至今,有多少王朝因为土地的事情而衰落甚至灭亡,特别是一些农民起义,关于土地使用权该怎么办呢?首先在法律上下功夫。有朋友就问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权转移有什么区别?其实它们的区别具体有四小点。  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是  (一)两种行为当事人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是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土地使用者。 (二)两种行为的标的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标的有两个特征,一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面积大,二是土地使用权让渡期限长,而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所涉及地块的面积和让渡期限一般低于前者。  (三)两种行为运行机制上不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运行机制体现为垄断竞争性。其垄断性表现为国家是土地使用权的唯一的提供者;其竞争性表现在土地使用权的需求方多样性,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灵活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运行机制则是限制竞争性,因为这一层次的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及价格的形成受市场机制的影响较为明显,如果管理失控,极易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投机现象的发生。其限制性表现在,国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具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国家可以采取**高限价或税收加以干预。同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的开发、利用,否则不允许转让。  (四)两种行为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不同。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后,须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取得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若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过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对于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的,将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限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转让人便不再与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由转让行为中的新的受让人继承尚未履行的义务。同时,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就转移土地使用权及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经过上述说的四小点,希望能够解决各位朋友的问题和困惑,避免因为不懂其含义而受蒙骗,做了亏本的事情,又糊里糊涂的。对于土地这方面的事情,小编建议各位朋友都是要小心为上,遇事要留一个心眼,有些朋友可能是学法律的更加要弄清楚其区别。遇上出让或者转让土地的事情是**好向相关律师咨询一下,寻求法律的帮助,这样就万无一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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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肯定是不一样的。一个感觉是出租,一个感觉是买卖。东西卖掉之后就是别人的了。出让的话有些东东还是可以收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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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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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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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在买卖的过程中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者是法人,被转移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同时会支付一定的价款。被转移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移人也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的提供出让土地。目前土地使用权常见的转让方式包括以下三种:1、买卖这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比较广泛的方式之一,在买卖的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该费用也是双方协商好的。2、交换指的是用其他财产或者是特定的财产权益来进行交换。3、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其实也比较类似买卖,因为是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而这个价格和买卖的价金其实是相似的。4、合建指的是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建房的合作模式,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则是房屋建成之后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