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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找到开发商协商?作用都有哪些呢?

143****9777 | 2019-06-14 11:17:54

已有3个回答

  • 152****0095

    第一,我找开发商协商.
    第二,退钱.先把银行贷款部分清了.然后去房产局解除预抵押登记,退回**款.
    第三,在这期间,我拟了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但是,注意的是,全部款项还没退到手,或者没有确定发商的退房诚意之前,我拒绝填写他们所谓的"退房申请".
    第四,找点权力压他.开发商在我们行贷款。

    查看全文↓ 2019-06-14 11:19:04
  • 154****7748

    大问题一般不会出现的。因为开发商把房子封顶以后质量检验合格后,国家才会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质量不合格是拿不到的。还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等。真的出了问题联系下开发商。

    查看全文↓ 2019-06-14 11:18:51
  • 156****7788

    一般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物业大多会与开发商配合,互相推委,直至拖过房产保修期,这个您一定要注意.
    如果房子已经超过五年,那就和开发商关系不大了,应该由物业负责维修.
    以上可以明确的说,开发公司在五年内,尤其是前两年,对房子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如果他们不能履行责任,则违反了合同法,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利益.
    超过五年的房子,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维护,如果他们不能履行责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也可以到房产局物业管理处投诉,前提是你要和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查看全文↓ 2019-06-14 1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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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打开网页。2.用鼠标滑动到网页**低端位置。3.找到友情链接位置。4.将目光从友情链接向右移动。5.在网站IPC编号旁边就是网站开发商。有的网站用户要求不加开发商链接,就无法看到了。网站开发商是一个名词,是网站项目的第一承担人。

    全部3个回答>
  • 具体说的话,开发商在交房的时候应提供“三书一证一表”的,即《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尤其重要。何谓两书?  两书指的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加以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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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交房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它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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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搜集证据,到 开发商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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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取得分为: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划拨、租赁等方式。具体你所谓的取得是哪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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