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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全房产?财产保全费用怎样收取啊?

141****7521 | 2019-06-14 17:32:57

已有3个回答

  • 135****3997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

    查看全文↓ 2019-06-14 17:33:18
  • 152****3751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多不超过5000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二)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多不超过5000元。

    查看全文↓ 2019-06-14 17:33:14
  • 134****5040

    跟恩我的微信里有你,虽然我们联络不算多,你动态我每天关注着,距离从来没有拉远过。陪我走过多少的风雨,寒冷夜里看见你哭泣,我也在陪你落泪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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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3年9月,红阳公司以乔宝业、潘宇波、李涛、徐杰、陈志钢5人为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5人承担赔偿责任。闵行区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向一审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要求一审法院执行局“即日起停止支付陈志钢在贵局(2014)济执字第52号案件中执行款人民币200万元,以贵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准。”后该案移送至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2014年9月14日出具(2014)济商初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续冻结了陈志钢(2014)济执字第52号案件中执行款人民币200万元,后经续封,该款项查封至2018年3月13日。

    2015年5月4日,一审法院出具(2014)济商初字第269-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红阳公司的起诉。红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出具(2015)鲁商终字第47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鲁08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乔宝业、潘宇波承担给付义务。红阳公司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鲁民终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乔宝业、潘宇波、李涛、徐杰承担给付义务。

    另查明,尹尊清曾以与陈志钢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17年11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2017)鲁0883民初5517号民事调解书。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依据尹尊清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出具(2017)鲁0883民初551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陈志钢(2014)济执字第52号案件中执行款人民币200万元,查封期限至2020年11月20日。




    【一审判决】 陈志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红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74502元;2.诉讼费用由红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红阳公司是否应当就其在(2014)济商初字第269号案件中申请查封陈志钢在(2014)济执字第52号案件中执行款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在案件类型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范畴,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如果因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确实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判断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申请是否存在错误的判断,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过错以及保全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等因素来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的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是否构成侵权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认定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是否构成侵权则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2014)济商初字第269号案件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我院,原案号为(2013)闵二(商)初字第1992号),红阳公司认为,陈志钢等5人在共同承包经营钢山花园项目过程中,引发大量诉讼,造成红阳公司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内部项目责任承包合同书的约定,相关款项及违约金应由5人承担,并为此诉至法院,查封了陈志钢(2014)济执字第52号案件中执行款人民币200万元。该案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后**终判决乔宝业、潘宇波、李涛、徐杰承担给付义务。从案件诉讼过程、查封情况及所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红阳公司与陈志钢等5人就双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等问题存在根本分歧。红阳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查封对方名下财产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法认定其存在过错。虽然红阳公司与陈志钢等人企业经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并未判决陈志钢承担责任,但红阳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认为乔宝业、陈志钢等人的行为对其公司财产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红阳公司在主张权利时申请查封乔宝业、陈志钢等人财产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恶意,无需向陈志钢承担赔偿责任,陈志钢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陈志钢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3545元,由陈志钢负担。

    查看全文↓ 2019-06-14 17:33:10

相关问题

  • 不超过1000元,每次30元;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多不超过5000元,保全费由保全申请人预付,**终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件一般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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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房屋位置、产权号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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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法院的做法,如果用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的话,法院会查封用于担保的房屋的,以防止用于担保的房屋在担保期间出售赠与等.担保的风险主要是如原告败诉,造成了被告的损失,则原告需赔偿由此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如原告无能力赔偿,则需用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诉讼期间,你们当然不会被赶出来。担保是有风险的,需慎重考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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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2、没有房产证就无法确定房屋的权属,无法确定是否是义务人的财产,也就无法起到保全的作用。3、因此,如果没有房产证,那么法院一般是不会采取财产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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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仅交付房产证可不够,所谓房屋抵押不是指“交付房产证”,而是指去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财产保全申请书分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给付之诉的案件中,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在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保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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