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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前不备案可以交房吗?有哪位高手了解?

147****2772 | 2019-06-20 01:03:31

已有3个回答

  • 157****1838

    购房者在收楼时应当注意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收楼意见书》、《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等文件,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楼,开发商需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

    1、购房者应当按顺序先验楼再收楼,切不可应开发商要求在办理完毕入伙手续后再验楼,以免开发商逃避责任,自己还要提前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购房者如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当于约定的异议期内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逾期不提出将被视为同意接收。同样,开发商收到异议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书面答复和处理的,视为购房者异议事实成立,房地产视为没有交付。

    3、购房者在收到开发商《入伙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拖延验收时间的,房屋交付时间为《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

    4、开发商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充购房者实际损失的,应补偿其差额。

    5、如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按逾期交付房屋期限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6、如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交房多久购房者可以解约,购房者必须先行催告开发商交房,只有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方可解约。

    查看全文↓ 2019-06-20 01:04:14
  • 156****0444

    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应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建议:首先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应及时予以重视,对于一些重要问题应通过附件、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其次在收房过程中,购房者一旦发现开发商拟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维权手段。有的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交房是违约行为,事后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但实际上,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收了房再慢慢讲道理”,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行为。

    所以消费者应握住你的收房权利,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查看全文↓ 2019-06-20 01:04:07
  • 155****9397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交房手续

    一、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二、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四、签署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商品房验收程序及周期

    工程完工后消防验收、人防验收,需要15天。由质检站进行土建工程初验,同时由相关部门对景观绿化、实测绘(精装修前)、土地复合验收、规划验收,需要2个月时间。初验后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时间15天。综合验收后进行竣工验收(1-2天),由质检站验收后出具材料到建工局备案,备案时间约15天。这样整个验收程序大概需要3-4个月时间。

    查看全文↓ 2019-06-20 01:03:52

相关问题

  • 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不管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都应提供。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第四:购房合同上标明的交房条件。

    全部3个回答>
  •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二、房屋交房中需要哪些手续?1、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即默认交接已经完成)。2、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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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无效的。如果购房者短期内没拿到合同,可能是开发商经办人员会集中备案,耽误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是正常的。如果合同迟迟无法备案,就很可能是开发商资金比较紧张,将项目抵押给了银行。售楼之后,开发商必须先将银行的钱还清,银行才能解除抵押,购房合同才能去备案。房子是一套一套销售的,因此是逐套“解押”然后备案;如果资金紧张,就累积一段时间,再集中“解押”。这样,就会导致很多购房者签合同后无法备案。合同迟迟不备案,购房者主要是怕开发商更改合同,或“一房两卖”。的确,如果开发商将未备案的这套房再预售给第二个购房者,而第二次预售办理了备案手续的话,那么第二个购房者将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合同迟迟不备案,还会影响贷款和后期办证等问题。如何查询合同备案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会在合同上盖一个登记备案章,上面的号码即为备案号。购房者登录武汉房地产市场信息网,既可查询备案情况,也可直接找到自己购买的楼盘名字,从楼栋表中查询房子是否已备案。该网站也可以查询到楼盘有没有抵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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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交房的,应该去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反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备案行为是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行政管理方便设定的,即便没有备案,但若能被确认交付房屋已验收合格的,且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的,不应认定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该规范为建设领域**重要的一本规范,是全文强制性的规范)第11.0.1条: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此条第一条也有说过)(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2、建设部2010.4.20日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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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向开发商质询或者向所在地住建部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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