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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如何自建房?有人知道吗?

158****3092 | 2019-06-21 15:55:45

已有4个回答

  • 147****6912

    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同时附原有住房(拆除、调剂)协议或无偿交由村委统一管理的协议(统一文本)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申请建屋家庭常住人口数;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公示后无异议的,分别报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对拟安排的占地面积、土地坐落、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时间等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建房审批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使用农用地建房的,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放样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望采纳

    查看全文↓ 2019-06-21 15:56:39
  • 155****4457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尽管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缺少明文规定,但是,从立法精神出发,分析综合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可以得出结论:农村房屋买卖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就应当认定其有效,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购买人是非农人口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毕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且各部门法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购买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建房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查看全文↓ 2019-06-21 15:56:34
  • 136****2209

    楼主的问题其实答案很简单,我们国家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没有私有的,全部是集体所有,农业人口在农村建房可按照相关政策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住宅,非农业人口则严明禁止在农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虽然楼主原来是农业人口,但后来经过“农转非”变为城镇居民,所以我给楼主的答案是不能。
    如果楼主确切需要在农村建房,建议通过其他在农村的亲属名义申请农村宅基地进行建设,这是**好也是唯一的办法。
    上述回答相信楼主已经很清楚了,另外请切记,城镇居民在农村买房也是不可以的,国家有明文规定,所以一定不要去买,以免损伤自身的切实利益。

    查看全文↓ 2019-06-21 15:56:29
  • 134****7122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城镇户口是不允许购买农村房屋的,除非户口能办理过去。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郊区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巨大的拆迁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买卖双方纠葛不断。出卖人看到房屋增值及房屋拆迁后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归还房屋。那么,对于该类纠纷该如何处理。王富利律师根据多年以来处理的农村房屋买卖案件 ,现总结如下。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查看全文↓ 2019-06-21 15: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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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的问题其实答案很简单,我们国家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没有私有的,全部是集体所有,农业人口在农村建房可按照相关政策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住宅,非农业人口则严明禁止在农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虽然楼主原来是农业人口,但后来经过“农转非”变为城镇居民,所以我给楼主的答案是不能。如果楼主确切需要在农村建房,建议通过其他在农村的亲属名义申请农村宅基地进行建设,这是**好也是唯一的办法。上述回答相信楼主已经很清楚了,另外请切记,城镇居民在农村买房也是不可以的,国家有明文规定,所以一定不要去买,以免损伤自身的切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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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农村房屋仅限于在本集体内买卖或者转让,对于外村及城市居民与本集体成员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合同,不管是否实际执行,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从一开始就无效,故无权享受拆迁补偿。如果你是本集体人员,可以放心地买,只要在房屋转让时与出让方一起通过乡镇土地管理办公室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权证就可以了,如遇拆迁,也可以得到相应补偿;如果你是本集体以外人员,那就要提醒你慎重考虑了。因为,现实中有很多原出让方因为利益关系而反悔的案例,人民法院在处理时都是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所以风险很大。当然,如果买卖后不产生争议,且如遇拆迁出让人又愿意代你去领取拆迁补偿,或者房屋买卖后拆迁前土地性质发生改变为国有,则可以买。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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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自建房的话一般缴纳的税款要在过户的时候才知道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归属采取登记原则。不过户买卖产生的后果就是,国家不承认这个买卖行为,房屋的产权在法律上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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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要示当地政府规定,比如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4〕3 号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市 长 彭 宪 法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尝长佰短脂的拌痊饱花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须是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与分户评估。分类评估是指对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出各类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户评估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结合该户房屋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出该户房屋的市场价值。第六条 安置房屋的价格评估,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类评估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不作分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未进行分户评估的,由原进行分类评估的机构评估。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实行过渡安置的,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安置房屋价格可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评估确定,但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协议按期搬迁。第八条 估价机构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确认拆迁评估范围、估价时点,并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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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目前的国家法律或者政策,城市户口不可以在农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购买农民的宅基地建房。除非,原来是某村村民户口,经过批准将户口迁回原籍(村民户口),作为村民,可以合法拥有自己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购买或者申请自建)。  自己建了可能办不到房产证,因为土地属于集体用地,要本村的村民建的房子才能办房产证。不过也可以找熟人问问农村的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实在不行,再想别的办法,比如用别人的名字(有农业户口的)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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