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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大产权房现在办个人产权证需要什么手续?应该怎么查询呢?

137****7989 | 2019-06-25 14: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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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0374

    房产公司办理大证,就是通常所讲的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请详见国土局的受文窗口,因为各地略有不同。

    查看全文↓ 2019-06-25 14:22:39
  • 131****4965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市非农业户口);(复印户口本首页与承租人本人页、身份证与承租人页在一张纸上)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内页共8页,复印第1、4、5页);
    4、购房证明及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详细见注意事项6);
    5、当月缴租凭证;
    6、手章(楷体);
    7、《配偶及同户籍家庭成员同意转让证明》一份;
    8、如有拆改,须提供房管站出具的拆改证明;若无拆改证明,须先到房管站办理拆改手续。注:
    ①复印件需使用A4纸;  
    ②所有签字应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  
    ③所有复印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
    二、注意事项:
    1、承租人应保证此房屋无欠租、无拆改、无家庭纠纷;
    2、房本的承租人姓名必须与户口本、身份证一致。如不一致,须先到房管站更改房本;
    3、户口本与身份证号码、姓名必须一致,身份证不能超过有效期。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上粘贴本人照片并加盖派出所骑缝章,抬头注明"津房置换");
    4、户口本每页须有派出所公章,户口本上如有撕页、缺页、更改事宜,均需加盖派出所公章或民警章(提供撕页处经盖章后的复印件一份,若承租人页有变更须加印变更内容);
    5、承租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籍的,须提供结婚证; 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承租人配偶死亡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为:丧偶;或提供死亡证明;
    6、承租人能够提供以下购房证明及票据的为有合格购房去向: 承租人或者配偶或者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一个购房证明只能作为一次合格去向使用。

    查看全文↓ 2019-06-25 14:22:34
  • 151****7290

    与一般二手房产的过户手续是一样的。
    只是单位方的提供的单位资料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国税地税证、单位同意转让房产的股东决议、有上级部门的要有上级部门的同意批文。以上资料复印件都要盖红印公章,并提供原件给房管局核对。
    一般的过户手续具体如下:
    过户基本程序: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
    递件是指:买卖双方(经办人)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买方带身份证原件。如贷款要首套房证明等还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关部门开具。卖方带身份证、房产证、房产原相关税费票等原件。交房管局买卖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签。(大城市有很多已实行网签的,就是在网上先申请预受理号和填表,再递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队)
    交税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证原件交各自的税费。
    完税过户是指: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证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税票单据,到房管局审察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
    领证是指:买方按过户回执指定时间,带身份证和过户回执到房管局领取新房产证。

    查看全文↓ 2019-06-25 14:22:10

相关问题

  • 大产权证的办理程序一般分为五个程序,即登记收件、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收费发证。  (1)登记收件。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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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法律风险,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第二,政策风险,在购买的是在建小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目前,小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小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第四,由于所购小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也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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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房产证的办理时间,我们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上述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房产证办理的期限包括约定期限和法定期限。也就是说,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作了约定,开发商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就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那就是人们常提到的所谓的“90”天的期限。一个“90”天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一个“90 天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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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的资料:(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全款买房证明。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流程: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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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办理证办理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受理-查验-实地查看(视情况)-缴纳税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发证1、申请登记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他人为代理人的还应有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房屋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2、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2)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3)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4、实地查看、缴纳税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不动产灭失注销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须);领取房产证之前需要先交纳相关的税费,以及公共维修基金。5、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权属清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6、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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