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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售后公房?谁知道呢?

159****1437 | 2019-06-26 13:14:55

已有5个回答

  • 145****4717

    公房房改以后,变成私房.这类房子习惯叫售后公房,实际上就是私房.

    查看全文↓ 2019-06-26 13:20:23
  • 153****4443

    承租公有住房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按出售成本价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并以其他优惠条件等将已租住或分配的公有住房购买,该公有住房就转为售后公房,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查看全文↓ 2019-06-26 13:20:14
  • 151****9383

    售后公房**大的特点是面积小、总价低,基本上总价控制在45万元以内。 即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
    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时期和价格,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北京市等有些地方叫优惠价房)。

    查看全文↓ 2019-06-26 13:15:28
  • 151****8706

    售后公房**大的特点是面积小、总价低,基本上总价控制在45万元以内。
    即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
    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时期和价格,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北京市等有些地方叫优惠价房)。
    售后公房:主要分为两种。一、央产房。是指中央单位或央企的性质的房产。二、一般性质的公房。是指非央产房的公房,包括一般国有企业、非中央级别的事业单位、机关的房产。其中前一种在单位出售给职工后,并不是一定可以上市交易,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要到央产房管理办公室查询。同时,即使可以上市交易,也需要与房屋原产权单位签订物业和供暖协议,之后才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办理。后一种性质的售后公房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时成本价售后公房可以进行直接交易,标准价或者优惠价售后公房需要补交成本价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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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06-26 13:15:20
  • 153****1888

    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 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时期和价格,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北京市等有些地方叫优惠价房)。

    查看全文↓ 2019-06-26 13:15:12

相关问题

  • 国有直属公房的产权式国家,公房是当地政府的。国有指数公房只有国家发改委能处理,任何各级政府无权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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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时期和价格,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北京市等有些地方叫优惠价房)。

    全部5个回答>
  • 1、售后公房属于政府、企事业单位、公司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子,在制定物业管费的时候,政府一般会有指导性的定价原则,或者说单位会有福利性的补助政策,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以搞好后勤保障为主要目的,产权虽然已经分配到个人头上了,但是单位还是会以维稳为目的,对物业管理带有一定的政策性保护。2、商品房是完全市场化的产物,没有补助,没有福利,都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定价,完全由业主说了算。物业公司做不好就只能按照业主意见闪人,做得好了可以进行涨价。3、笔者所在的城市,售后公房和商品房的物业费用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着明显的差别。一般的公房就是0.5-1.2元每月每平方米左右。但是商品房的物业费可以达到1.2-2.5元每月每平方米,差距是存在的,所以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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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出售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镇职工收入普遍不高,国家就通过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并且按照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折价。由于我国公有住房出售转为产权具有特殊性,产权人只有在确保非产权人的同住人的居住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对房屋行使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首先我们要明确该套房屋是否为王父的遗产。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所以从产权证上来看,该套房屋的产权人为王父。 但由于该套房屋是公有住房出售后转化成个人产权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0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从来信看,该套房屋是王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是以王父名义登记的,且王父母之间没有就此进行书面约定,所以该套房屋为王父母的共同财产。当王父去世时,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分出的财产才是王父的遗产。也就是说,房屋一半的产权是归王母所有,房屋的另一半产权才是王父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王父生前并没有对该套房屋产权归属立下遗嘱 ,那么王母及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套房屋的一半产权。 另外,我们该如何看待王某的出资行为呢?根据本市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应先取得该房屋内同住成年人的书面同意,由同住人同承租人协商确定产权人,可以由一人所有,也可以由多人共有。从本案来看,该套房屋购买时,王某出钱,用王父工龄作为折扣,**终将房屋的产权确立为王父。那么王某的出资行为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王某将出资款无偿赠与王父;另一种就是王某将出资款借贷给王父。由于当时王某和其父亲之间就出资行为未立下任何书面约定,我认为王某的出资行为只能推定为事实上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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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已经实行商品房政策了,单位没有义务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但是既然已经住进去了,就要求单位给你解决,比如像上次一样,给你提供新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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