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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住宅的公共部分?房屋哪些部位属于公共部分?

148****0114 | 2019-06-27 12: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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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7584

    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地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建设部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部分,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房和管理用房以及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和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另一部分是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的基础配套设施部分,如公共绿地、道路等。
    业主对公共地方享有权利的原因在于,房价构成中包含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非物业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如道路、公共绿地等。正因为享有权利,所以才要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

    查看全文↓ 2019-06-27 12:48:03
  • 135****7320

    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一栋住宅内部,由整栋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表分线间、走廊通道等部位。
    房屋共用设备,是指一栋住宅内部,由整栋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消防器具等设备。
    房屋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窨井等设施。

    查看全文↓ 2019-06-27 12:47:59
  • 156****2891

     建筑中公共部分构成:
      1.《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公共分摊面积所涉及的部分,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不包括人防工程部分)、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套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未计人公共分摊面积的公共部分:天台、飘台、泳池、架空层以及外立墙面;
      3.公共土地、草坪、花园。 其中,第一部分属于计价面积,直接影响商品房的价格。第二部分虽不属于计价面积,未计入《房地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中,但其造价已计入商品房销售成本,其产权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第三部分为无上盖建筑,其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权利状况已计人《房地产权证》。

    查看全文↓ 2019-06-27 12:47:50

相关问题

  • 房屋公共部分维修包括: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门厅、楼梯间、通道、户外墙面等等。详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又称之为专项维修基金,它是指小区住宅楼房之中的公共区域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之用的专用基金,是用于维修与养护公共部分与施、设备,其包括: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门厅、楼梯间、通道、户外墙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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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法中的规定。 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归属应作具体分析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从物权法理论来看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范畴,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小区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构成住宅小区整体不可缺少的,这些公用配套设施与整个住宅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产权的意义。事实上,这类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对于此类公用配套设施,无论购房合同对其归属作出如何约定,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二)小区的停车场、会所、户外广告位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也与小区业主的生活有重大关系,但相比以上其他的公用配套设施,该类公用配套设施还不足以重大到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具有决定意义,离开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小区业主也不至于无从使用自己的房屋。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并不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当中。因此,对于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允许开发商与业主在买卖合同中就其归属作出约定。  小区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提供给业主共同使用  无论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由开发商保留权利,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提供给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某些公共设施在权属上属开发商,但作为所有权人的开发商不得自由处分这类公用配套设施,而应当将公用配套设施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可以是有偿的。开发商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所有权的行使受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限制,必须服从于小区业主使用公用配套设施的需要。因为能够使用小区的所有公用配套设施是每位业主在购买房屋时的合理期待,这一点无论在购房合同中是否作了约定,都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开发商负担有担保购房业主使用小区的所有公用配套设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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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来说,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在一栋住宅的内部,由整栋住宅的业主共同使用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等部位。住宅的共用设备具体是指一栋住宅内部,由整栋住宅的业主、使甩人共同使甩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消防器具、避雷装置、邮政信箱、电梯、水泵、水箱、电视天线等设备。住宅的公共设施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时用的道路、场地、车库、照明路灯化粪池、垃圾房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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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中的规定。 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归属应作具体分析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从物权法理论来看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范畴,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小区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构成住宅小区整体不可缺少的,这些公用配套设施与整个住宅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产权的意义。事实上,这类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对于此类公用配套设施,无论购房合同对其归属作出如何约定,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二)小区的停车场、会所、户外广告位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也与小区业主的生活有重大关系,但相比以上其他的公用配套设施,该类公用配套设施还不足以重大到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具有决定意义,离开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小区业主也不至于无从使用自己的房屋。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并不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当中。因此,对于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允许开发商与业主在买卖合同中就其归属作出约定。  小区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提供给业主共同使用  无论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由开发商保留权利,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提供给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某些公共设施在权属上属开发商,但作为所有权人的开发商不得自由处分这类公用配套设施,而应当将公用配套设施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可以是有偿的。开发商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所有权的行使受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限制,必须服从于小区业主使用公用配套设施的需要。因为能够使用小区的所有公用配套设施是每位业主在购买房屋时的合理期待,这一点无论在购房合同中是否作了约定,都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开发商负担有担保购房业主使用小区的所有公用配套设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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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部分是指走廊、电梯、等公用部分带有精装修;详细的还需咨询楼盘销售或者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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