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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回购合同是什么?该怎么交易呢?

154****8031 | 2019-06-28 10:15:17

已有5个回答

  • 152****3392

    可以从商品市场的角度来理解回购协议市场,只是不同的是商品市场中买卖的是商品而回购协议市场买卖的是证劵。其中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形式,所谓的正回购是指从融入资金角度来讲的,就是你先卖出证劵融入资金的同时约定一个期限后在买回证券的过程;
    而逆回购是从融出资金的角度来讲的,就是你先买入证券融出资金的同时约定一个期限后在卖出证劵的过程

    查看全文↓ 2019-06-28 10:17:29
  • 136****2180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 查证:

      **主要的应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坐落位置、楼号、单元号、房号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如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以及维修费、物管费等等。

      (二)面积的确定与差异的处理:

      应当明确合同中认定的面积是出卖人暂测面积,还是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对于预售商品房来说,一般都是暂测面积)。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屋的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即产权证上登记面积)为准,只有这一面积数值具有法律效力。

    查看全文↓ 2019-06-28 10:16:49
  • 156****9494

    狭义指的是在回购协议市场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时签订的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协议期满时,再以即时可用资金作相反交易。回购协议从即时资金供给者的角度来看又称为"反回购协议"。

    查看全文↓ 2019-06-28 10:16:30
  • 157****9776

    把房子卖回开发商。
    牵涉到回购价,资金利息,交易税费等
    **大的风险是----开发商跑路

    查看全文↓ 2019-06-28 10:16:22
  • 134****5940

    回购协议中的金融资产主要是证券。在发达国家,只要资金提供者接受,任何资产都可以回购。而我国回购协议市场交易分为国债回购交易、债券回购交易、证券回购交易、质押回购交易等。
    由于回购交易双方都有风险,因此交易通常是在高度受信任的机构之间进行,而且通常是短期的。为防止其他风险,协议可以规定在所提供的资金数额与所提供的证券的市场价值之间保留一定的差额。
    回购协议有两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一是证券的买卖和回购使用相同的价格。协议期满时,按约定的收益率支付本金以外的费用;另一种是回购证券时的价格高于卖出时的价格,而不同的是即时融资提供者的合理回报率。

    查看全文↓ 2019-06-28 10:15:44

相关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 查证:  **主要的应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坐落位置、楼号、单元号、房号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如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以及维修费、物管费等等。  (二)面积的确定与差异的处理:  应当明确合同中认定的面积是出卖人暂测面积,还是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对于预售商品房来说,一般都是暂测面积)。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屋的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即产权证上登记面积)为准,只有这一面积数值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由于房屋的墙皮厚薄、测量误差、设计更改等原因,暂测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现象客观存在且相当普遍。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详尽地约定面积差异处理的方法。  (三)计价方式与价款:  应当明确合同中选择的是哪种计价面积,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还是按套计价等。通常是采用建筑面积计价,这时还要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用)分摊面积是多少。  (四)付款方式的选择:  在合同中应予明确付款方式和交付时间,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出卖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可以拒付。  (五)物业维修资金的交纳:  物业维修资金是房屋维修的专项资金,此项资金应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交纳方式,如果委托出卖人代为交纳的,应约定维修资金缴纳凭证领取日期。  (六)装修质量要求:  要详细地把装修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  (七)关于规划、设计中途变更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规划、设计中途变更情况,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查看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规划、设计变更事项,并进行详细约定。  (八)保修责任: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责任。按照规定,出卖人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发生争议,因此消费者一定要与出卖人约定好争议解决途径和方式。  (十)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必须要求出卖人承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具体时间,明确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的方式(由出卖人代办或自行办理)以及迟办的违约责任。  (十一)补充条款签合同要注意的事项:  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所有空白处划线;双方另有约定的,在每句话末了盖章或者划线。  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好对该合同进行复印备份,并由出卖人或代理人签名确认,直至该合同由出卖人到房管部门备案,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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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面积填写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  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 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 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 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 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 1%,或者0.5%;另一种,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某些开发企业将这一条规定在合同中直接格式 化为"多退少补、据实结算",此点必须注意不接受,约定清楚  2、房屋质量填写  房屋质量的条款,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 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下水道堵塞、墙面渗水、屋顶漏雨、 墙体起鼓等等问题) 注意:涉及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时,合同要求双 方对有关承诺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约定。避免笼统地写上"由出卖人继续完善"或是"由买卖 双方协商解决",或干脆空白不填。另外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 符。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 的形式签订。 下列情况,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 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 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 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 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 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注意查看交付标准:多数开发企业选择的是第一种交付标准,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而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应 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验收,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3、交房条件填写  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 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拒付。 注意: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维修费、 物管费等等。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 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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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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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地说,政府按不同的房屋状况出台了三种合同示范模板——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买卖合同。前两个对应的是购房人从开发商手里买一手房所需签订的合同。第三种是购房人从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个人(这人的房屋取得也是从开发商手里买的一手房)买二手房签署的合同。 在房屋建设工程还未竣工、但已经达到了政府允许的预售条件时,开发商与购房人签署的就是预售合同。购房人买的是“期房”——远期交付的房屋。在这阶段,因为房屋的平面建筑设计、室内设施配备、交付日期、房屋实际面积、小区平面规划都是预计的,是不确定。所以针对这些(例如面积误差的处理规则),必须在合同里双方“约定”下来。交房时,按约定逐一核对,若没做到按违约条款处置。 后两种合同因为签署时没上述这些问题,但有新的问题要约定——例如若银行贷款迟于购房人预计的时间下来怎样算违约责任。所以,在后两种合同里,合同条款会比对预售合同相应地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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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却别如下:  1、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2、如果是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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