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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安置房建筑面积?谁能说说呢?

157****0006 | 2019-06-28 14:22:17

已有4个回答

  • 157****6592

    原房评估单价×原房面积÷安置新房单价=应安置面积 安置房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由个人投资;安置房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面积不足部分由拆迁公司给予货币补偿。

    查看全文↓ 2019-06-28 14:23:41
  • 146****3167

    建筑面积
    虽然是拆迁房屋,但是涉及将来上市纳税问题,所以,现在绝大部分房屋均是按套内面积进行计算的,包括拆迁安置房屋。

    查看全文↓ 2019-06-28 14:23:34
  • 142****9211

    建筑面积
    虽然是拆迁房屋,但是涉及将来上市纳税问题,所以,现在绝大部分房屋均是按套内面积进行计算的,包括拆迁安置房屋。

    查看全文↓ 2019-06-28 14:23:27
  • 151****7805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查看全文↓ 2019-06-28 14: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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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班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班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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