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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销售贷款为什么要预告登记?应该怎么查询呢?

136****5239 | 2019-06-29 14:41:54

已有4个回答

  • 148****6262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房商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预购房屋的购房者就享有了房屋购买的债权,但实际上房屋仍由开发商占有。开发商虽然负有在约定的时间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但当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开发商很有可能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即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
    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保证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查看全文↓ 2019-06-29 14:42:31
  • 135****6358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概念 预购商品房,也称“楼花”,是指尚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期货。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因此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就要办理预抵押登记。这里面主要体现了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对银行债权的一种保证。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因此看来不能的。
    只有没建成的房子才行

    查看全文↓ 2019-06-29 14:42:24
  • 153****6757

    商品房竣工后,开发企业随即办理了初始登记,但某甲并未及时前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时隔半年以后,开发企业和某乙前来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我单位发现该处房屋已设有预告登记,便告知当事人该房屋原来已经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在这一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前,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能为某乙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但开发企业认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了“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房屋在开发企业办理了初始登记以后,便具备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而某甲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未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因此坚持要求我单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
    金绍达:预告登记是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倘若长期处于这种限制状态,会损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规定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登记)的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条件,二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本登记。是否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客观条件,不同类型的预告登记有所不同: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开发企业(卖方)已完成了初始登记;2.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完成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3.现房的转让和抵押本来从房屋转让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一时无法或不打算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这才需要以预告登记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约定某一天作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则应从协议所约定的一天起算。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则起算时间就是物权协议签订之日。

    查看全文↓ 2019-06-29 14:42:17
  • 142****5341

    预告登记手续是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对于房屋产权归属的预登记手续,当然是抓紧办理为好了。这是对自己的一种保障

    查看全文↓ 2019-06-29 14:42:08

相关问题

  •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里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几种情形:所谓“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买受人在购买现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又与出卖人协商终止合同;再如,因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构成严重违约,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作为预告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丧失了,自然预告登记也应失效。按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但是,由于债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不具有公开性,房屋登记机构难以知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是否失效,因此我们认为,在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持债权失效的证明文件(如当事人解除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法院解除合同的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房屋预告登记。因此,《办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注销后,再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这时在房屋登记机构就没有你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信息,再行购房按首套办理,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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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商品房成为现房之前,属于期房阶段,此时的房子不能出房产证,只有预告登记证明。如果要办贷款,就需要用此房屋作抵押登记手续,房管局会给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一张抵押物的凭证,就是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用以证明此房屋是抵押给抵押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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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按规定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均要办理此证,房产商将有关资料送到国土局申请,批准后方可预售楼花(现楼不需此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将两者混淆起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区别在于各自取得的条件不同,主要表现在: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的取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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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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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房纠纷少、风险小一般而言,从购买期房到交付入住,消费者往往要等待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个中变数和消耗的时间成本往往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压力。现房、准现房周边建设一般都比较到位,生活设施基本都已经成形,所以价位上也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也便于对比周边价位和环境进行考虑。二、眼见为实,规避烂尾楼准现房的优势很明显,看得见、摸得着,能切身考察楼盘的真实情况,给人以一种安全感,购房者可让置业顾问带着自己实地考察,进屋检查房子的质量,观察屋子的 整体现状甚至体会小区物业的服务。比如户型,光是看纸面上的户型图或者参观样板房,很容易被误导,**后交房的时候也容易产生巨大的落差。购买现房则更容易 掌握房屋的空间结构。三、小区周边环境易勘察、了解有的项目在销售时以周边各类商业、教育、交通资源为卖点,但项目交付之后,业主们发现,规划并非如开发商之前所承诺的。呈现在沙盘和规划图上的配套,未必能够全貌实现。现房、准现房就不同了,你可以考察所买的小区的配套是否合适。四、配套已成熟,未来增值可期对于购房者来说,房屋内部的空间布局往往是**大的考量因素,但是平时看房型图,缺少空间体验,在**后交房的时候也容易产生巨大的落差。购买现房不但可以排除样板房带来的过度效果预计,也可以避免对户型图的过分信任,更有利于对房屋空间结构进行把握。五、买得早不如买得巧对于开发商来说,房型的推出往往讲究好坏参半的手法,先抑后扬的手段也常常出现,为了保证后期销售的顺利进行,许多开发商都喜欢将好房等放在较后的阶段推出。对于那些比较追求居住质量的置业者来说,有时候不妨将脚步放缓,看准了好房再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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