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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销售贷款为什么要预告登记

151****1311 | 2018-06-30 22:28:21

已有3个回答

  • 141****3465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里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几种情形:
    所谓“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买受人在购买现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又与出卖人协商终止合同;
    再如,因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构成严重违约,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作为预告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丧失了,自然预告登记也应失效。按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但是,由于债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不具有公开性,房屋登记机构难以知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是否失效,因此我们认为,在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持债权失效的证明文件(如当事人解除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法院解除合同的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房屋预告登记。
    因此,《办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注销后,再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这时在房屋登记机构就没有你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信息,再行购房按首套办理,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查看全文↓ 2018-06-30 22:29:04
  • 133****1207

    预告登记,是不要求必须办理的,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好办一个。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

    (一)保全权利的效力。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制度创设的目的就在于此,保障买受人预期物权的实现。如果将这种请求权依预告登记的方式进行登记后,不动产的所有人违背预告登记所为的变更及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就会无效,预告登记的目的就会实现。在预告登记制度中,较之其他效力,保全效力是**具价值的效力。不动产交易双方在不动产交易合同成立后至不动产变更登记期间,原所有人不得处分不动产,否则处分行为无效。我国采绝对无效主义,即在预告登记后,在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内,所有人的处分行为一律无效;另一方面,登记权利人可以此预告登记对抗任何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顺位保全的效力。顺位保全是指当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不动产物权的顺位以预告登记的日期来确定,非依本登记的日期确定。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一物上多项物权并存、竞合的矛盾,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将各项权利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并按照该顺序为每个物权确定一个实现的顺序。预告登记毕竟是暂时性的,或转为本权利,或丧失效力。当其能够成功地转为本登记的时候,其所具有的顺位自然应当转归为本登记顺位,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保护的效力。破产保护是指当不动产所有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相应的预告登记不动产并不列入破产财产,这是由于对该项请求权进行了登记公示,而使其具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得以实现的保障。由此可见,不动产预告登记破产保护的效力,类似于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一种优先于债权的准物权。

    (四)预警效力。预警效力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性质,第三人必须受到预告登记的约束,不得实施有害于预告登记的行为。对第三人的预先警告的提示,即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告知第三人,该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有排他性的权利,任何从事与之相冲突的物权变动行为将会被确定为无效。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制度创设的目的就在于此,保障买受人预期物权的实现。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查看全文↓ 2018-06-30 22:28:52
  • 135****6041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 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如在 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简单的说就是防止一房二买或二次抵押的情况。如果不办理预告登记,那么出售人就可以把该房屋出售给另外的人,这样前面购买人就不能对抗后面的购买人。如果办理了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样购买人的权利就得以保证。

    查看全文↓ 2018-06-30 22:28:34

相关问题

  •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房商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预购房屋的购房者就享有了房屋购买的债权,但实际上房屋仍由开发商占有。开发商虽然负有在约定的时间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但当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开发商很有可能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即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保证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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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按规定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均要办理此证,房产商将有关资料送到国土局申请,批准后方可预售楼花(现楼不需此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将两者混淆起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区别在于各自取得的条件不同,主要表现在: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的取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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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房纠纷少、风险小一般而言,从购买期房到交付入住,消费者往往要等待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个中变数和消耗的时间成本往往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压力。现房、准现房周边建设一般都比较到位,生活设施基本都已经成形,所以价位上也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也便于对比周边价位和环境进行考虑。二、眼见为实,规避烂尾楼准现房的优势很明显,看得见、摸得着,能切身考察楼盘的真实情况,给人以一种安全感,购房者可让置业顾问带着自己实地考察,进屋检查房子的质量,观察屋子的 整体现状甚至体会小区物业的服务。比如户型,光是看纸面上的户型图或者参观样板房,很容易被误导,**后交房的时候也容易产生巨大的落差。购买现房则更容易 掌握房屋的空间结构。三、小区周边环境易勘察、了解有的项目在销售时以周边各类商业、教育、交通资源为卖点,但项目交付之后,业主们发现,规划并非如开发商之前所承诺的。呈现在沙盘和规划图上的配套,未必能够全貌实现。现房、准现房就不同了,你可以考察所买的小区的配套是否合适。四、配套已成熟,未来增值可期对于购房者来说,房屋内部的空间布局往往是**大的考量因素,但是平时看房型图,缺少空间体验,在**后交房的时候也容易产生巨大的落差。购买现房不但可以排除样板房带来的过度效果预计,也可以避免对户型图的过分信任,更有利于对房屋空间结构进行把握。五、买得早不如买得巧对于开发商来说,房型的推出往往讲究好坏参半的手法,先抑后扬的手段也常常出现,为了保证后期销售的顺利进行,许多开发商都喜欢将好房等放在较后的阶段推出。对于那些比较追求居住质量的置业者来说,有时候不妨将脚步放缓,看准了好房再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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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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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实这个还是有好处的,比如:卖方为了有一定的时间获取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一时无法判定何时能办齐证明文件;或是买方一时无法筹集全部房款,卖方在取得全部房款前,不愿办理权属登记。在这些情况下,买方为了保障能取得所有权、避免卖方反悔,就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申请现房转让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主要登记文件是:房屋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协议(也可以在房屋转让合同条款中一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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