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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现房转让也需办理预告登记?

131****4144 | 2012-12-04 17:30:40

已有2个回答

  • 136****5347

    其实这个还是有好处的,比如:卖方为了有一定的时间获取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一时无法判定何时能办齐证明文件;或是买方一时无法筹集全部房款,卖方在取得全部房款前,不愿办理权属登记。在这些情况下,买方为了保障能取得所有权、避免卖方反悔,就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申请现房转让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主要登记文件是:房屋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协议(也可以在房屋转让合同条款中一并约定)。

    查看全文↓ 2012-12-04 17:33:17
  • 135****6087

    其实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较为少见。《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立法,也主要着眼于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但要从《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规定来看,应是包括了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查看全文↓ 2012-12-04 17: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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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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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里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几种情形:所谓“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买受人在购买现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又与出卖人协商终止合同;再如,因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构成严重违约,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作为预告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丧失了,自然预告登记也应失效。按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但是,由于债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不具有公开性,房屋登记机构难以知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是否失效,因此我们认为,在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持债权失效的证明文件(如当事人解除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法院解除合同的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房屋预告登记。因此,《办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注销后,再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这时在房屋登记机构就没有你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信息,再行购房按首套办理,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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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备案并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换句话来说,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就能生效,房地产市场管理中过于强调了备案的作用,原来可能是想控制一房多卖的问题,实际上却毫无作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发生了一房多卖的市级现象,因为签订的合同度能够依法生效。预告登记是为了保护未来物权的请求权而设置的,他本身并不是物权,但不经过预告登记的乙方同意,房屋就不得由出买人出售,房屋预告登记是房屋预告抵押的前置条件,就是说只有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的预告登记,才能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否则,不产生期望的法定效力;也就说不能保障债权人未来实现债权。房屋现房抵押登记属于物权登记,具有法定的物权属性,而预告登记却属于请求权,在房屋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下进行登记。没有必然的联系。

  • 预告登记并不是单一的针对期房,但是预告登记绝对是一项保护期房购买人的有效措施。根据**新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中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防止卖房人的一房多卖,对期房来说,大部分房屋交付与办理产权证并不是同时进行的,因此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可以较好的保护您的权益。办理登记需要身份证、购房合同、发票、合同备案表、预告登记申请表,买受人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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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是需要看开发商给你们办理没,期房或者是新房的都是开发商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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