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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拿回购房定金?谁能说说呢?

144****1521 | 2019-07-02 16:11:18

已有4个回答

  • 157****9724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上,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若是购房者和开发商都有了成交的意向,开发商则一般要求购房者先付订金。而有很多的购房者则会认为,一旦下定,如果**后不能成交,预交的定金就拿不回来。其实不然。据专家指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向开发商拿回定金的:
    一、在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论双方是签订《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二、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三、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购房者则可以该约定有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现金。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定金与预付款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购房者交付了担保金、保证金、押金或定金等预付款款项,但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开发商应退还所收全部款项。

    查看全文↓ 2019-07-02 16:12:04
  • 153****3595

    你想要回你的定金,很难!原因有二方面:
    1.你购买的房子是没有预售证的,国家不认可.
    2.开发商出事了,定会欠了很多钱.他自己都没有钱了,他去那里给你啊.

    查看全文↓ 2019-07-02 16:11:53
  • 132****5107

    这种情况下:出卖人通过认购。不可抗力如地震等导致商品房灭失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怎么拿回购房定金”的解答。买房时,只有确认会买某房产才会交纳一定数量的定金,如果买房人起初决定要买,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一,买方可以不买房并要求返还定金。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此时对买房定金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咨询房产律师,故而作出错误的买方行为,否则一般情况下是拿不回定金的。但是如果遇到上面所说的几项法定事由,是可以跟开发商交涉要回定金的,那么久不能与买方进行交易。
    (二)开发商有欺诈行为,商家借此进行不正当竞争,一般通过协商不能解决,通常都要走到法律途径上去。买卖行为的成立前提必须是卖方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交易不可能再进行下去,则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以上就是对“购房定金能退吗,他们会给您提出专业意见,定金的交纳也意味着买方不能反悔,已经做了约定,结果却因为其他原因放弃购买,或者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起到担保的作用,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交易诚信原则,但是如果满足以下法定情形,则卖方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查看全文↓ 2019-07-02 16:11:48
  • 158****0186

    住房建设部4月19日发布通知,通知要求,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各种违禁行为,包括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

    查看全文↓ 2019-07-02 16:11:39

相关问题

  •  1、购房定金能拿回的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因国家出台新政策使购房者不符合购房或贷款买房的,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未订立,购房者即可拿回定金。  (2)开发商拒绝订立合同  《担保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当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且交付定金后,在约定时间内拒绝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购房者可拿回双倍的定金作为补偿。  (3)开发商在购房协议书约定“定金不退”  若开发商在购房协议中注明“定金不退”该格式条款,显然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并且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或非归责于双方理由使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的,此时,购房者可拿回定金。  2、可退还定金的情形  (1)合同双方对预先交付的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不能认定为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购房交易中,在商品房认购协议或者开发商收取定金的收据中并没有约定该款项的性质,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所以,购房者签订了认购协议后想反悔,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购房定金未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  购房者未向开发商实际交付定金时,购房者还可以反悔,此时定金合同未成立,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3)购房定金的商定份额超过20%,超过部分不算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商定的定金数额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开发商与购房者商定的定金数额超过购房合同标的额的20%时,超出部分不属于定金,可要求开发商退换定金。  3、购房定金的定义  购房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购房合同的顺利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由购房者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支付给开发商金钱。  所以,购房者在购房交易中遭遇购房定金纠纷,可先了解购房定金可以拿回或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的情形,再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和解,拿回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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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后,买受人又反悔不买房,就不能拿回定金了。但是,因为买房发生的情况不同,有些人是因为自己的考虑不买房,但是有些人是因为其他客观上的原因导致不买房,那么,根据不同情况可能还是可以拿回购房定金的。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并且,对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其实是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对买卖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导致给付定金的一方**终没有同意签订买卖合同。  具体而言,买卖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违约责任;  2、交房时间;  3、交房条件;  4、付款期限;  5、贷款银行的选择;  6、补充条款;  7、开发商的广告是否作为合同的条款;  8、小区具体的设计规划图以及其他购房细节。  所以,若是买受人不想继续买房了,可以从以上的条款跟出卖人谈判,要是以上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订立的,按规定出卖人就要返还定金给买受人。  不过,买受人找对方协商时可以提供一些证据,具体而言可以是录音或录像,找两个以上的证人去谈判等,若是提供以上证据材料后对方还是不肯退还定金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积极去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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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者如果要退还定金,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向开发商要回定金的:1、在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论双方是签订《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2、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3、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购房者则可以该约定有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现金;4、如果是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则您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但是如果是您自身原因,而开发商并没有相关的隐瞒等情形,您只是单方提出退定金的要求,要根据认购书中退房相关约定交纳违约金。若无约定,您可以和开发商积极沟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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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由之一】一线城市房价疯涨 买房杯水车薪  一线城市房价全面超越历史**高位!高房价让人望而却步。在我们满怀期望的打拼,努力奔跑的同时,落差仍在不知不觉中拉大。一线城市疯涨的房价与每月的薪水收入不成比例。“杯水车薪”成为回家置业的**重要理由之一。  【理由之二】生活成本畸高 背着房贷过日子  此前,世界**大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机构--美国美世人力资源咨询公司曾公布了一项全球城市生活消费成本**新调查,在144 个城市中,北京名列第14位,上海列第20位。这一排名不仅远远超过了华盛顿,也把英美除伦敦、纽约之外的许多发达国家的城市都甩到了身后。虽然这项调查的权威和可信程度无法考证,但从"小白领"的账目表来看,"活在北京",确实不易,房贷月供成为城市新移民无法承受之重……  【理由之三】锁定二线城市机遇 政策利好带我回家  “好不容易到了大城市读书,一定要努力在这里立足。”这是当初刚到大城市的学生心态,即使毕业没有把户口留在大城市依旧留在城里,成为了城市漂泊一族。而现在,随着大城市里高企的天文数字的房价,越来越重的生活成本,使得大城市漂泊族越来越感到生存的压力。勉强站稳脚跟的也沦为了房奴和车奴。  《蜗居》里郭海萍每天清晨一睁眼,脑海里就蹦出了“房贷6000,吃穿用2500,冉冉上幼儿园1500,人情往来600……”一连串数字一样,现在的城市漂泊族也面临同样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与之相对比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链的转移,大城市越来越多的产业会转移到中小城市和二线城市。在二线城市中工作压力较小,待遇相对较高,闲暇时间较多,在二线城市,大学生虽然没有八九十年代俏,但总体上还是会作为业务骨干对待,还可能会提为部门主管。在大城市工作,一个月的工资很难买到一平米房子,但在二线城市工作,一个月的工资买一平米房子问题不大。所以,我预言随着大城市就业压力的增大和生活成本的增加,未来大城市漂泊族将向二线城市谋求发展。  【理由之四】楼市震荡差距渐小 倦鸟也思归  随着年初一系列政策的重拳调控,2011年的楼市在开局阶段即遭遇一场集体震荡。而二线城市的置业环境则相对以往更为成熟。  在剑指投机客的政策余威下,“回家置业”渐成新一轮的需求力引擎。相比炒房团,返乡置业的受众目标更为单一,仅仅是具有当地籍贯的人们会回乡置业;他们的目标也更为长远,并非短炒短卖,而是为家人或者自己日后长期居住找个适当的居所;也由此,他们出手会更为谨慎和保守,只有在确认楼盘质量,充分了解周边环境之后才会有所行动,不会仅仅看好未来的价格**而草率出手。  但回家置业的人群规模,比起炒房团来,却显然更为庞大。以深圳这个外来人口占大部分的城市为例,几乎每个外来人都有回乡置业的可能性。尤其是占深圳外来人口重要成分的湘、鄂、黔、川籍人士,更是将长沙、武汉、贵阳、重庆、成都等城市推向了回乡置业的前台。  在诸多内地籍的深圳人看来,长沙、重庆、武汉、成都等多座二线城市的房地产业,在十几年的发展后,无论是产品的规模、体量、品质,都与深圳等一线城市的差距正在缩小。这自然使得不少看好故乡城市发展前景、有意还乡居住的深圳人,开始留意故乡的房地产市场。而一些小区环境安静舒适的楼盘,则吸引了想给父母寻找养老居所的异乡客。  春节假期的返乡大潮,则是许多人实现这个回乡置业梦的大好时机。尽管春节是楼市淡季,但在各个二线城市的知名楼盘参观的回乡置业者们却不在少数。春节之前许多楼盘都会推出一些新的单位,供人们在假期中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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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时,开发商都会要求买房人先交定金,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是很多人都会遇到购房定金不能退的问题,有的人就当吃了哑巴亏,但是法律真的不让退定金么? 定金将买房人置于不平等的位置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 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买受人极为不利,使买受人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买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压力下,违心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 好多购房人认为,购房定金与其它商品交易一样,就像平常买东西一样,交了定金就是这个东西给我留着,我准备要了,如果东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给你的赔偿,以此类推到房子上,认为一旦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无论什么原因房子**终没有买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还了,有些人甚至自动放弃了取回定金,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其实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条件下定金不能退? 定金的法律规定,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认购书的格式条款内容实际上是对《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等具体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该认购协议书的第四条规定: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第六条规定: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具体行政措施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后是要求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修改。 如何退定金才能成功?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