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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翻建

145****7558 | 2019-07-05 08:27:11

已有3个回答

  • 145****8776

    在农村,旧房翻建都需要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但实际上没几个人办,**终交几百元钱(也不告诉你是什么钱)就完了。

    查看全文↓ 2019-07-05 08:29:15
  • 154****3767

    房屋改建是指业主对住宅进行普通、简易的装修,房屋改建事先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房屋改建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和发证五个环节。

    查看全文↓ 2019-07-05 08:29:13
  • 156****3801

    翻建:根据 1985年 1月 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 重新建造住房。

    查看全文↓ 2019-07-05 08:29:09

相关问题

  • 房屋改建是指业主对住宅进行普通、简易的装修,房屋改建事先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房屋改建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和发证五个环节。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若对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4)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需要的手续是:一、 申报材料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4、房屋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8、建设单位关于房屋俊工验收合格的证明;9、、营业执照或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10、、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11、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1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五、 审批程序1、受理;2、初审;3、复审;4、审批;5、发证六、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七、 收费标准城建规划局去审批和报建 带上有营业执照 施工资格证的正规装修公司的设计图,工程明细表和自己的房产证去办理如果你所在的是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当然要遵守业主公约和与物业管理处沟通 如是你自建房扩建也要以不影响相邻权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只要在遵守维护相邻权的前提下一般报建是准许的 邻居也没理由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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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许可证。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符合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例如,2009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因此,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其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二是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翻建不得超出合法拥用使用权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于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房屋翻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法律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只要村民不违背“一户一宅”、“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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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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