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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证明怎么办理?是否要在开始的时候就要填写?

147****9018 | 2019-07-08 16:12:32

已有4个回答

  • 154****6035

    一般购房者记不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其实也不必记住这么多。您购房时只需看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这“两证”就行了。因为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未取得上述两个《规划许可 证》和《施工许可证》是拿不到《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证明该项目在 规划、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过了政府的批准,就具备了将开发的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根据北京市商品房交易的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只有具备《预售许可证》才能与客户签署正式 的《预售契约》。
    在此提醒一下购房者,签合同前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内,提防开发商“偷梁换柱”。五证是针对开发商而言的,只有具备了五证,所开发的房子才能交易。

    查看全文↓ 2019-07-08 16:13:12
  • 148****6847

    当然不是了!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 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查看全文↓ 2019-07-08 16:13:06
  • 135****6375

    我国实行房地产申报登记制度,意即,凡涉及到房地产产权的事项(例如预售、预租、抵押、租赁、产权转移、权利人变更等等),当事人都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报,取得登记证明。
    只有取得证明,登记的事项才受法律保护。至于房产证,那只是房屋经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取得的成果,是代表已经完成“产权登记”该事项的形式。

    查看全文↓ 2019-07-08 16:12:57
  • 146****5995

    复印件给对方其实没什么可担心的,对方只是想核实这个房屋是否是您的.按理是要给的.

    查看全文↓ 2019-07-08 16:12:50

相关问题

  • 拿着房本、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去派出所缴税,拿着税票、房本租赁合同还有租赁双方身份证去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1、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3、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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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意义在于可以避免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因为已经预先先做了房屋的预告登记,如果开发商再次对于房屋进行处分第3人是无法得到房屋所有产权证明的,而且预告登记也具有担保的功能。进行预告登记之后,在没有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一情况之下,如果私自处分了不动产是不会发生物权效力的,也就是说其他人是没有办法得到房屋所有权的。房屋预告登记在进行办理时,需要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并且在和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的过程当中,约定对于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完成约定之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完成,缴纳相关的费用之后,可以领取登记证明。自身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有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人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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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代表在登记之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的预告登记主要是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交易买卖协议的过程当中,为了保障以后能够实现物权,向当地的相关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有相应的时效性,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待申请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过程当中,除了要提交登记的申请书之外,还需要准备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房屋所有产权转让合同,并且向相关部门提交原始的房屋所有产权证和其他的相关必要材料。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房产证的区别在于预告登记并没有取得实际的不动产权权利,而房产证已经取得了不动产,拥有了对房屋的所有权。

  • 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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