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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交房预收多少月物业费?有人知道吗?

136****5936 | 2019-07-12 07:47:42

已有3个回答

  • 145****1155

    这里主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管理费收取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都应该按约定时间收取/缴纳相关费用。
    如果是刚交楼的房屋,由于大部分业主还未入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先预收几个月的管理费作为周转,但这不是长期的收费模式,在大部分业主入驻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恢复按月收取的标准。
    具体可以预收多长时间要看当地的指导条例,一般不超过一年。

    查看全文↓ 2019-07-12 07:48:42
  • 138****0765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2、开发商既然"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就要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和收费的标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告知购房人,以便购房人对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和收费标准做出判断。
    3、由于多数项目属于期房预售,开发商在销售时,对于许多物业服务的设施、设备还无法确定,因此"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的签订,还是要放在交房时,至少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对于购房人来说,如果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提供了"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文本,那么这些协议就构成了买卖合同的附件,则要认真地阅读一下,一旦签了字,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了。
    4、如果像汪先生遇到的那样,开发商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甚至在入住时,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并以此作为房产交付的条件,您则可以按前述的内容,据理力争。不过,**好的办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无论开发商如何做,您都应该将有关物业收费的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房屋交付的程序,作为补充内容,要求开发商写进补充协议。

    查看全文↓ 2019-07-12 07:48:25
  • 154****3706

    小区交房时,要先交一年的物业费,是否合理需要看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的约定:
    1、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房时业主须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则不能作为交房的附加条件,购房者可以不交;
    2、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交房时业主必须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那么购房者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及时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业主在收房时,除了关注物业费以外,更应该关注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及《消防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入住许可证》等。

    查看全文↓ 2019-07-12 07:47:59

相关问题

  • 我也是做物业的。当月的确认收入,后面3个月的做预收。但是你要切记4个月的物业费都要在这个月报税。借:银行,贷:预收,计税。然后下个月做一笔转预收到收入,借:预收,贷:收入。这个月就不用计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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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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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公司能不能预收物业费,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依据的问题:回答: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此,若是物业公司没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可以拒交。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很多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一年一付物业费的情况普遍存在,就是小区业主很多不清楚这样的规定。而成为的行业的一个规则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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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不管你住与否。如果不交纳,物业会催缴,如果一直不交,明确拒绝的,物业可以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的。主要是因为你们收房后,签订了物业合同,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管理小区物业。物业一直运行中,没有违约的和撤离的,你就具有缴费义务,这是物业法约定的。物业管理有瑕疵的,可以投诉和提要求建议,以交流为主,以不交物业费对抗,受伤的是业主,又或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选择新的物业公司。摄像头这些东西损坏或者没装的,可以个人或者业主集体向物业或开发公司要求。关于这些是找房产管理部门的,通常是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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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不可以交物业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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