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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子如何过户?我买了小产权房能过户吗

158****8592 | 2019-07-25 06:48:22

已有3个回答

  • 135****2385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
    5、权利担保。
    6、违约责任。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查看全文↓ 2019-07-25 06:48:36
  • 131****6837

    小产权房无房产证,无法过户。买小产权房的风险:1、缺少“五证”;2、拆迁难补偿;3、质量难保证;4、小产权房不能抵押或者上市转卖;5、小产权房不能抵押贷款。

    查看全文↓ 2019-07-25 06:48:32
  • 148****8318

    如今,房地产价格的居高不下滋生了“小产权房”的交易,“小产权房”因其价格低廉而得到一些买房人的青睐。加之中介公司抛出一些所谓通过非法程序使之过户的“诱饵”,“小产权房”的买卖日渐盛行。“小产权房”的买卖合法吗?中介所谓的“过户承诺”真实吗?且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

    2013年6月30日原告陈某在被告一某中介公司的推荐下,购买了被告二李某名下位于雨花台区宁双路凤翔新城某拆迁安置房。因陈某对合同了解的欠缺,在中介公司、李某的诱导下,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41万元,但涉案房屋因小产权房性质不能过户。中介公司承诺可通过司法程序完成涉案房产交易过户,并预收陈某15000元,但经数月操作无望,陈某多次要求两被告返还定金、预收费用、房款遭拒。李某在收取房款后仅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予陈某,拒绝交付水、电卡及图纸资料等,造成陈某无法实际入住该房屋。陈某认为,中介公司和李某明知涉案房屋买卖不可能通过司法程序完成交易过户,但仍欺骗陈某购买该房屋,属于恶意欺诈。故将这两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各种损失共计45万元。得知成了被告,李某提出反诉,要求陈某赔偿房屋占有使用费,并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李某辩称,陈某和中介公司都明知该房屋是小产权房,他们试图通过司法程序过户,现在目的未达到,与他无关。中介公司则辩称,合同中已经明确告知房屋性质不具备过户条件,因此不存在陈先生所说的“恶意欺诈”。

    【焦点】

    被告中介公司和李某告知原告陈某涉案房屋买卖可通过司法程序完成交易过户是否存在恶意欺诈。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李某、陈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2013年7月4日李某、陈某签订的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均有说明涉案房屋性质为拆迁安置小产权房,故陈某明确知情该房屋性质。我院认为,对于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涉案房屋的性质为小产权,依法不得随意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中介公司返还收取的15000元费用,李某返还收取的房款41万元,并由李某支付陈某该笔资金占用期间的贷款利息。至于李某在反诉中提出的要求中介公司及陈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要求陈某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我院认为,此案三方都有过错,中介公司明知涉案房屋的性质不得交易,仍试图违规促成双方买卖,在交易无法继续完成的情况下,未能组织双方及时止损,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李某和陈某,应当承担70%的损失。至于李某和陈某明知房屋的性质,也有过错,各自承担15%的责任。判决三方按照这个比例承担陈某的损失赔偿,陈某也需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归还给李某。

    【“小产权房”购买需谨慎】

    “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一般是集体土地建的房子,因房价相对低廉,对购房者有一定吸引力。但小产权房没有土地证,没有真正的产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所以购买小产权二手房的风险远远要比收益大得多。其中**为关键的是,即使作为完全自住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就意味着购房人不是合法产权人,不能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现在一些中介公司为吸引购房者,以“承诺通过司法程序过户”为幌子,其实是钻政策的空子,将买卖双方扮成借贷双方,通过起诉的方式,将涉案小产权房作为债务人可执行财产,通过以房抵债的转换,以调解书或判决书的方式确认小产权房的归属变更。这种变更程序是违法的,也是司法审判明令禁止的。因此购房者不应在房价相对低廉的诱惑下,轻信中介公司可以成功过户的承诺,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

    查看全文↓ 2019-07-25 06:48:28

相关问题

  • 小产权的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交易买卖的。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小产权房其实只是一个泛指和俗称,并不是在法律形成上正式的称谓,它其实主要是指由乡镇的政府颁发的产权证,而不是国家直接颁发的产权证的房产,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它并不能构成真正意义的产权,在现今国内通常是指那些由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的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通常来说小产权房包括两种:第1种就是建在集体的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一般这类房屋是属于该集体,除该集体内部人员外,任何人都不能购买。第2种是建设在集体企业用地或非法占用耕地上。小产权房与商品房的区别:1、与我们平时所接触的商品房较大的区别是,小产权房并没有土地出让金这一块,而且没有开发商在里面搅动,所以一般小产权房的价格要比普通的商品房低很多,局部地区甚至只需要商品房的1/5,2、小产权房不能获得国家直接颁发的产权证,一般只有集体产权证;而商品房由国家统一颁发产权证。3、小产权房在销售上和法律相冲突而已,根据我国法律,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是具有使用权,所以如果他们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是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的。商品房则可以自由买卖。4、乡产权房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进行转让、置换。并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商品房则没有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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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一般属于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集体土地,若户口在该村(社区),属于该村成员,该房屋已经办好房权证,村委会同意过户并能出具证明,可以过户;满足不了上述条件不能过户。  购买小产权二手房的风险远远要比收益大得多,消费者**好不要再将目光,集中在这种产权类型的二手房上面。  所谓小产权、乡产权只是当地政府用宅基地盖起的房子,没有真正的产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其中**为关键的是,即使作为完全自住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就意味着购房人不是合法产权人,不能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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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一般属于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集体土地,若户口在该村(社区),属于该村成员,该房屋已经办好房权证,村委会同意过户并能出具证明,可以过户;满足不了上述条件不能过户。  购买小产权二手房的风险远远要比收益大得多,消费者**好不要再将目光,集中在这种产权类型的二手房上面。  所谓小产权、乡产权只是当地政府用宅基地盖起的房子,没有真正的产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其中**为关键的是,即使作为完全自住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就意味着购房人不是合法产权人,不能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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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小产权房不能过户“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一般是集体土地建的房子,不是说没有房产证,它的证一般是绿色的小本本,不过2010年后也有的地方是红色的大本本,不过你注意看,它上面盖的一般是乡政府的章,不是房产局的,小产权房没有土地证的。不能过户,当可以协议买卖,有风险。2、小产权产权不受法律保护购买小产权二手房的风险远远要比收益大得多,消费者**好不要再将目光,集中在这种产权类型的二手房上面。所谓小产权、乡产权只是当地政府用宅基地盖起的房子,没有真正的产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其中**为关键的是,即使作为完全自住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就意味着购房人不是合法产权人,不能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3、小产权房遭遇拆迁无补偿如果小产权、乡产权在国家规划用地范围之内,那就是“拆你没商量”,国家不会给你同等于大产权的拆迁款,即使有补偿,也是很少的一部分,并且因为法律不承认房主的产权,很可能补偿费用只给农村的大队或者乡政府,这样,房主的利益保障,等于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支撑。房主没有权利跟国家讨价还价,想当“钉子户”都没有机会。小产权、乡产权还不如使用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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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管局规定小产权不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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