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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如何撤销?违反法律规定的房产证如何撤销?

158****7616 | 2019-07-26 07:25:54

已有3个回答

  • 137****0915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房产证 0分 ···法院没有权利直接撤销房产证。因为,那是房管局的行政权利。 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责成房管局做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查看全文↓ 2019-07-26 07:26:07
  • 148****2036

    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法院依法重审。

    查看全文↓ 2019-07-26 07:26:04
  • 134****7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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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李某是一家工厂的工人,他在 2003 年的 8 月因病去世,身后唯一留给妻子和他们 14 岁的儿子李强(化名)的财产就是在县城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房产证上户主的名字是“李某”。

    话说这李强一直对学习不感兴趣,父亲去世后他干脆就不上学了。李强有个很要好的同学叫张平(化名),也辍学在家。俩人整天没事干,白天就在县城瞎转悠,晚上,张平就住在李强家。张平常常在琢磨:就这样一直瞎混也不是个事啊!要是能做个什么小生意就好了!可是,张平知道自己家经济拮据,父母根本拿不出让他做生意的本钱!做生意的念头也随之打消了。

    一天晚上,张平和李强在外面瞎逛了一天后又回到李强家,在帮助李强找东西的时候,张平无意间看到了以李强父亲李超的名字登记的房产证,房产证里面还夹着李超的身份证。一直都想做生意却苦于没有本钱的张平心想:“我可以借李强的房产证去贷款啊,这不就有做生意的本钱了吗?”,可是转念又一想:“李强肯定不会同意让他拿着自己家的房产证去贷款的。”但这个时候,一门心思就想着做生意的张平没能控制中自己,马上到银行和房管中心咨询了有关贷款和房产抵押手续的相关程序,并和银行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协议。然后又回到李强家,趁李强不注意时,偷偷将李超的房产证和身份证一块拿了出来。之后张平又找了一个和李超年龄、相貌差不多的人,一块儿到房管中心去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房管中心的工作人员核对了李超的身份证和貌似李超“本人”的那个人之后,就给张平办理了抵押手续。经过一个多月的跑前跑后,张平终于从银行贷出了八万块钱。而张平所做的这一切,李强和他的母亲一点都不知晓。张平拿这笔钱开了一家小饭馆,他在心里暗下决心:等自己赚了钱,一定马上向李强如实坦白,求得好朋友的谅解,并偿还所有的钱款。

    再说李强见张平开起了饭店,自己琢磨着也应该做点小生意。他和母亲商量之后,选中了一个项目,也打算用房产做抵押去贷款。这母子俩一阵翻箱倒柜的寻找,却惊恐的发现:房产证不见了!心急如焚的这母子俩在朋友们的提醒下,赶紧到房管中心去查询,结果,他们非常吃惊的发现,李超的房产已经被张平贷款抵押了!这下可把李强给气坏了,他怒气冲冲的找到张平,质问他为什么这样做?事情到了这一步,张平也只好如实坦白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且表示:眼下因为进货已经把钱花光了,他一定好好做生意,尽快把钱全部还上。李强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把张平视为**好的朋友,让他天天住在自己家里,可他却干出了这样不仁不义的事!他气愤的思考着:究竟应该怎样做,才能**快捷、**有效的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律师评析】

    查看全文↓ 2019-07-26 07:26:00

相关问题

  • 办理房产公证撤销,要先以书面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申请复查,经过复查,只有符合可以撤销的情况时,才能由该公证机关办理撤销。办理公证撤销,应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一年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后,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2、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3、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4、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除此之外,如果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则不能作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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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办理的是遗嘱公证,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直接撤销或修改遗嘱就行了。如果办理的是委托书公证,那么撤销的是委托书而不是公证书,由原委托人到公证处办理一个撤销委托的声明书公证。如果是房屋买卖或赠与公证,那么除非双方都同意才行。再强调一点,公证书是无法撤销的,要撤销的是公证的内容,比如遗嘱、委托书、合同,而不是公证书。公证委托是可以随时取消的,我国民法通则里就规定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就是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广州市各公证处就规定撤销公证委托需要去原做委托的公证处,并且原则上要求收回原公证委托书;(但是如果能够全部收回,直接撕毁即可,也不需要办理撤销手续了)。就算没有办法收回,那么就算做了撤销委托书,在撤销委托之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做出的公证受托事项也是有效行为。由于撤销委托不会有公示行为,第三人也无法得知公证委托书的真实性,这就要求委托人在房产交易环节一定要控制住风险,上海市各交易中心就规定,由合同当事人至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注手续即可,比如可以直接备注“撤销某份公证委托书”或“只认可当事人本人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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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市房屋登记部门:本人系xx市xx地人,姓名xx,家中现居住关系成员x人,总面积为xx平方。曾在你部门办理过房产登记,现不慎将房产证丢失,特向你部门申请注销,望审查注销。申请人:某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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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注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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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所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房屋或房屋权利发生消灭或终止时权利人申请的登记,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这里规定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两种情形,一是因房屋灭失,这和本办法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这在本办法中未予规定。《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五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做了较大调整,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故《办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房屋应当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这一规定不予保留。所有权人申请注销决定的具体情形包括房屋灭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房屋灭失。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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