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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如何办理房产证?凭法院判决书可以办理房产证吗?

135****8554 | 2019-08-01 21:40:51

已有4个回答

  • 151****1183

     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申请房屋登记的法定依据,其符合《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登记产权。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查看全文↓ 2019-08-01 21:41:09
  • 133****6463

    1、如果原房有产权证,拿着判决和你的身份证和拍卖手续直接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 2、如果原房没有产权证,判决书和拍卖手续就是有效证件。不用担心。

    查看全文↓ 2019-08-01 21:41:05
  • 143****4513

    那要看你现在过户是否还需要开发商的配合,或者说判决书有没判决开发商配合过户,如果没有的话,你直接拿判决书过户即可

    查看全文↓ 2019-08-01 21:41:02
  • 148****6467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羽虹,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文化,原杭州某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

    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梁、罗丹,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遵照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决定立案受理,经审查后于2017年4月24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罗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实际缴纳契税的情况下,持伪造的余某1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房产的《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以此到杭州市萧山区房产证办证窗口为客户办理房产证;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实际缴纳契税的情况下,变造吴某威、曹某宏和赵某、郑某和孟某、钟某良和钟某勤四户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某某街道的房产契证、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各4份,以此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组团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为客户办理房产证,其中吴某、曹某2名下房产已成功办理出房产证。

    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被工作人员发现其提供的契证复印件系变造。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的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系从工作便利出发实施该行为,且大部分税款已补缴,未补缴部分已经民事判决,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系杭州某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办证人员,为萧山、余杭地区客户办理房产三证。

    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实际缴纳契税的情况下,伪造了客户余某1名下位于萧山区闻堰街道南岸花城某苑**号的《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到杭州市萧山区房产证办证中心为客户余某1办理房产证,并成功办出该房产证。

    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初其购置了萧山区闻堰街道南岸花城某苑***号的房子,其在9月17日委托某某公司为其缴纳契税、房产税及办理三证,并于当天通过银行卡支付各类税款人民币116996.72元,2015年2月16日其和某某公司经理被告人陈某一起至萧山区办证中心拿房屋三证,陈某告诉其只能办理房产证,另外两个证件要以后才能办出来,2016年5月份其至办证中心办理契证和土地证时被告知,因其尚未缴纳房产税办不出来该两个证件,且办证中心人员告知其陈某被公安机关拘留,故报警的情况;其表示去办证中心核实过房产证系真实有效的。

    2、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某某公司的法人,公司办理三证的费用流程为客户将税款打入公司对公账户,公司经办人员凭领付款凭证经其签字后,相关钱款会打入其中信银行的账户内,再由经办人员到相关部门缴税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允许将其卡里的钱转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中。

    被告人陈某系其公司办证人员,负责的是萧山和余杭区块,余某1的办证业务系由陈某经手,余某1缴纳的钱款11万余元先打入其公司对公账户,后转至其中信银行账户被陈某领取,案发后余某1将其公司起诉至法院。

    查看全文↓ 2019-08-01 21: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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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不可以的,凭法院判决书无法办理过户。对于经法院判决的房子,在判决生效后,过户的方法有二种:1、由双方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局,依据法院判决书和相应的资料进行过户。2、如果对方不主动配合过户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强制过户。《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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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申请房屋登记的法定依据,其符合《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登记产权。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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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是什么判决。1.如果是行使形成权的形成判决的话,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即为物权变动之日,这时候你就能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直接办登记,因为此时不管办不办登记,房屋都是你的了。你即使不办登记,也只能说是房产局登记有误。2.如果是给付判决的话,就比较麻烦。给付判决你可以理解为判决对方把房子给你。你就必须和对方一起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对方如果不愿意办,你也不能拿着判决书直接办,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的权属发生了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本人的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等相关的资料到当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的房屋的所有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由当地的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的文书,之后,新房屋的所有人可以单方持上述的资料到当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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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法院的房产判决书到当地房地产监理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提交的材料有:①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②原产权人邓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③坐落证明;④纳税证明;⑤取得方身份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如果判决书判决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证,被告不予协助,期满后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会向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局以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依据,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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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口本:带你身份证,受赠)1,不知道你所在地的房子,打房子所在地房管局过户大厅的电话问吧,过户性质( 继承。2,到房子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程序,还是买卖、至于费用,法院判局书,不好估算,原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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