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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展多层级合作社好呢?应该怎么查询呢?

135****7564 | 2019-08-05 15:12:51

已有3个回答

  • 134****5292

    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状,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我县在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应着重解决好以下7个方面的问题。
    1.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性质。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都由乡镇或部门包办,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事情跟着领导的感觉走,失去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的真正性质。为此,作为农村基层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应摆正自己的位置,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工作,不要随意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当权益,正确处理好党、政、部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2.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真正体现“民管”。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等的制订中,缺乏民主讨论,有的连财务管理、理事会职责、监事会职责等规章制度都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事情由负责人说了算,导致大部分的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失去信心。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出符合合作制原则又切合当地实际的章程,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等,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及积累机制,要坚持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主导产业,实现双赢。 

    查看全文↓ 2019-08-05 15:13:17
  • 131****9219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
    专业化分工越来越明显,这就需要有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与之相适应
    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具体办法就是国家扶持
    合作经营
    共享成果

    查看全文↓ 2019-08-05 15:13:12
  • 142****0084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农业的一次新的革命。国家鼓励适度规模经营,让工商资本进入。至于你如何去发展也是因地适宜,首先应确定合作社经营主体,再就是经营方法了。

    查看全文↓ 2019-08-05 15:13:08

相关问题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是指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提取的数量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我认为不存在资本公积,这里指的的公积金只是特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的盈余公积(视情况而定,有点合作社可以不提取公积金)。成员账户中的公积金份额一栏,填写是合作社当年根据章程规定提取的公积金总额,以成员出资或交易量、额(章程规定)量化到每个成员。浅见,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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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要看你们的土地性质,如果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那么你们的房屋要当作营业性用房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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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企业所得税等。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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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出报表,在填报,报税, 纳税申报时财务报表需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基本上就这两张表就够了,现金流量表现在基本上不用,就银行金融机构要,税务局每季度末要一次财务报表,其他月份不要。再乘下就是税务机关要填的表了,比如:所得税报表(一个季度报一次),增值税报表(每月都报)这是国税局的,地税局就要报:地方税种的比如: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税,水利基金,印花税,房产税等,这就看在你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税务局都给你核了那些税种,不懂就去问专管员,他会给你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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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里同样强调的是"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3、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品、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征税。4、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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