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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交房应该如何维权好呢?应该怎么查询呢?

138****5373 | 2019-08-09 08:48:47

已有4个回答

  • 157****1808

    现在正式的购房合同都是网签合同,是国家规定的合同,上面都有交房时间及双方违约责任,比如:第六条交款方式及期限、第七条买受人(即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交房期限、第九条出卖人(即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你好好看一下合同,如果合同上真的没有的话,那说明这套房子你还没有签房管局的正式合同也没有在房管局备案,那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份协议了。

    查看全文↓ 2019-08-09 08:49:16
  • 143****9507

    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碰到北方房地产倒大霉了政府也不管管,月光兰庭一期延期六七个月,踢皮球倒是很擅长,二期也延期,正服了

    查看全文↓ 2019-08-09 08:49:10
  • 139****1808

    其实晚交房在中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没必要太担心,可以联合其他业主一起申诉,至少要给全体业主滞纳金的,

    查看全文↓ 2019-08-09 08:49:03
  • 151****5005

    1、您说的是维修基金吧。一般交房和交维修基金没有必然的联系。维修基金是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交给房产局的,和开发商没有利益关系,这1点KFS强制要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完全可以拒绝。


    2、物业费在交房的时候根据相关规定,需要交纳半年或1年的物业管理费,如果装修的话还需要交纳垃圾清运费,在这点上KFS(原则上和vkfs也没有利益冲突,因为物业费是交给物业公司的)是有法可依的,毕竟物业公司也是需要收入来营运的。在此建议你如果不急着装修的话,不用急着收房,因为你一收房,那么物业费就以你收房当天的时间来进行计算的,如果你不交,等你住进来的时候,这部分的钱你也跑不掉,都要结算的,虽然现在申请空置是可以的,但也要交纳70%的物业费,冤枉钱没必要花。个人建议你什么时候要装修了,那么来收房拿钥匙吧。

    查看全文↓ 2019-08-09 08:48:55

相关问题

  • 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那么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个宽限期,允许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交房。但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购房者已交付的购房款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到实际交付日期所发生的利息计算;若在协议上有相关的规定就按合同上的规定赔偿,若双方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则可根据合同法(购房总款的万分之三 每一天)来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在宽限的期限的时间内仍不能交付的购房者可要求退房,赔付相关已付的钱款,并要求一定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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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如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材料交付,可以要求其更换或赔偿。协商解决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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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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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中的面积与实际交付时房屋面积存在差距,买房者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维护权益。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从上述来看,当商品房面积的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购房者是不能要求退房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多退少补。但是如果误差超过了百分之三,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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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参考如下法条赔偿。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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