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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中介的霸王条款?房屋中介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47****7928 | 2019-08-16 04:44:36

已有3个回答

  • 147****3618

    二手房中介在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引发了不法中介越来越多的手段的产生,而其中“霸王条款”就是他们**常用的手段之一。那些看起来正常实际上很不公平的条款,往往让购房者无从分辨,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展示一下二手房中介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一、违反居间不成功无报酬的规定

    “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或者无法履行,卖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这种类似的条款经常在中介合同中出现,实际上,这个条款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是一种乱收费的表现。

    二、剥夺售房者的中介选择权

    “委托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此条款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剥夺了售房者的中介选择权,还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明显是一条霸王条款。

    三、未完成居间义务却侵犯交易双方选择权

    “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此条款排除了当中介公司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时,买卖双方选择其他途经进行交易的情况,让买卖双方的选择受到局限,还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显然也属于霸王条款。

    四、利用优势地位剥夺购房者没收定金权利

    “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 这一条款不仅不能起到促使中介方积极履行居间协调的义务的作用,反而会诱使中介方故意

    查看全文↓ 2019-08-16 04:44:55
  • 131****0027

    属于格式条款,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查看全文↓ 2019-08-16 04:44:50
  • 141****3651


    【案情回放】

    2009年11月3日,甲中介公司带张某看了北京市丰台区一处房屋,张某在甲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确认书(带看房屋协议)》上签字。约定甲公司在带张某看房后,张某在6个月内不得越过居间人与当次带看房屋的业主、关联人以任何方式成交,否则应支付居间报酬2倍的赔偿金。张某对该房屋很满意,后“越过”甲中介公司,在乙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以108万元购买了同一房屋。甲公司现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确认书(带看房屋协议)》中的约定,赔偿55000元,以惩罚张某的“跳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中条款为甲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实际为约定带看房后,居间人无论是否促成合同均可获取佣金,并以佣金的2倍作为违约赔偿金。该约定加重张某的责任、免除甲公司的责任,为无效条款,应驳回原告甲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居间服务确认书(带看房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某签订时对该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是明知的,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张某越过甲公司与业主完成购房交易的行为违反协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甲公司主张的55000元赔偿金,因甲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故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酌定赔偿数额为27500元。



    【各方观点】

    “跳单”是房屋居间纠纷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买房人往往因为“货比三家”或者为了节省费用而越过中介公司达成交易,但是不同方观点各异:

    甲中介公司: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强调意思自治,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跳单”这种极不诚信的行为对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不但使公司员工前期所做大量辛苦工作付之一炬,也对我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要是所有消费者都任意跳单,那每一家中介公司都将深受其害,我们这个行业还能生存下去吗? 张某:目前在租房、买房过程中有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房源信息是公开的,甲公司并不是独家代理,往往第三方有房源信息。甲乙公司同时找我接洽,因此我并不存在所谓的“跳单”行为。而且房子价格高昂,我认为老百姓应该有权利“货比三家”,这是消费者一个正常的必然选择。另外,中介公司不能对消费者提出行为限制,这是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甲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确认书(带看房屋协议)》中对我购房的限制、只许我选其为居间公司的约定是无效的,甲公司也未促成我买成房,居间失败,我**终只买了一个房子,已经给乙公司出了居间费了,当然不能再出第二份。

    部分网友:房屋中介居于强势地位才敢制定“霸王条款”。老百姓不精通法律和业务,有时候看都没看清条款就被中介逼着在各种名目的文书上签字,不然不带着看房,希望有关部门管一管中介的这种不规范行为。

    有关学者:“霸王条款”和“跳单”现象是社会经济发展、房价涨跌、中介服务不规范所致,同时也凸显了我国现行法在房屋居间法律问题上比较简单滞后。不应简单认为“霸王条款”和“跳单”行为一律无效,而应通过法律对其进行适度限制和规范,以加强对买卖双方和房屋中介等各方的有效保护。

    法官回应

    “霸王条款”不一定都无效

    在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跳单”现象是导致居间纠纷的一类典型案件,2010年,北京二中院受理居间合同纠纷案件162件,本案即为其中一起典型案例。在大多数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都是以买房人败诉为结果,委托人**后没有买或者买到房子,却不得不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高额居间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的概念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居间人对合同既不享受权利,也无义务;一方违约,居间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是践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便宣告生效,不需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当居间人活动促成交易,当事人就必须支付居间报酬,大多数“跳单”案例中买房人都必须支付居间费。

    查看全文↓ 2019-08-16 04:44:44

相关问题

  • 霸王条款一般认定的五个地方: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终解释权。所以你要看一下您所认为的霸王条款 是不是真的是法律意义上的霸王条款。比如,租房都有违约金,不到期退房需要交两个月的违约金。如果合同只有承租方的违约而没有出租方的违约,那么就有利于您。如果合同上是有双方的违约条款,那么就是公平的。不算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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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中介行业里的封盘指的是对特定房源(优质房源、 独家代理房源、已交定金房源等)进行保护的一种操作方式,让其他经纪人无法编辑和查看重要信息(电话号码、楼栋号等),这样做可以避免特定房源的重要信息泄露出去,也保证了房源维护人的个人利益,有利于提高经纪人对于房源维护的积极性。房在线特有的公盘、私盘、掉盘、抢盘以及封盘模式,有效的保护了经纪人的个人利益也极大的促进经纪人对于房源的维护积极性,让房产中介公司的管理者管理起来更加放心、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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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帮上下家达成交易之后的佣金,中国的中介大部分是居间,所以是同时问上下家一起付的。现在的收费标准是买卖的话是总金额的2%(上下各承担一半),一般而言这笔钱是在交易成功之时,或者快要成功之时收取的,更多的是分期支付,签协议了付一部分,合同时一部分,**后的做过户时候一部分。出租的话差不多,标准是月租金的70%除了主要收入之外还有其他建立在买卖的基础上的收入,如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给的回扣,保险公司的回扣,还有现在有些中介在帮忙一些一手房楼盘做分销,这也能提供部分的收入。从客户角度上说,中介的作用是能够提供更多的信息,更多买房的人和更多的房源选择,以及一些专业的服务(如手续,法律咨询等)。这个是中介赚钱的基础。简单的说就是花钱好办事(更快买卖,买卖的价格合适以及多个人跑腿)。当然也有不好的地方,**严重的就是一些中介操作部规范,甚至有些还有骗钱的手段,不过这个很少。**常见的就是你的信息被中介所知道,那你的电话永远成为了他们的信息,会不断地进行业务拜访。就是时不时地受到不同中介的电话,问题就是不断地重复:XX先生你好,请问你XX新村的XX号XXX室的房子卖掉了吗,卖掉了,那么您现在想不想买啊,不想买啊,那么便宜的商铺要不要啊…………,不要想着时间长了就没人打你的电话,过了若干年都有人会打,极端的时候一天十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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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再天津滨海新区自2009年开始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至今已9个年头,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而且很锻炼人的行业1)行业的第一课3个月培训,是我了解房地产的基础知识和沟通技巧,但这几个月是比较难熬的因为没有销售业绩所以只有800元的底薪,不太够吃喝住的2)跑盘 实战,打回访,和房东沟通,和客户沟通斡旋,但基本都会失败,因为这个过程基本都是很紧张的,因为不熟,其次是太单纯,会是不是的泄露机密信息给房东或者客户,**终会导致客户或房东跑单,他们私下交易3)经过6个月左右运气好基本就可以独立谈单和成交一般的单子了,会有一些提成收入,基本买的起电动车了,也慢慢不太相信房东和客户了,这个时候有了一点控场能力4)一年左右如果还在坚持,基本上会有老客户,和较熟悉的房东,有了一点资源。5)两年市场暴涨,老经纪人出来疯狂觅食,相互抢客户,相互拆台,这个时候感觉到的是竞争的压力和为了钱脸不值钱的痛苦6)经历了暴涨以后够勤快的基本会有部分存款,也可能奔小康,月收入超2万不是很难7)第三年政策调控导致市场下行,客户变得很少,开始慢慢变得很饿,第四年慢慢对这个行业就会慢慢厌倦可能会选择更换一家公司,从新开始,只要经历一波好行情你就可以买的起房第五年开始业务就会比较顺利,同样也会进入舒适区,变得懒惰,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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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中介是通过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依靠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所拥有的各种专业知识,依靠他们特有的组织机构,特殊的活动方式和方法,为房地产市场的各种主体提供专业服务。房地产中介协会就是指从事房产中介活动的组织团体或机构。 房地产中介协会具有很多方面的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 (1)房地产咨询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事房地产咨询活动的组织,即为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咨询的内容主要有: ①房地产信息咨询 包括提供各地的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以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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