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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清楚农村房屋产权新规定是如何的?

148****1352 | 2019-08-22 23:26:34

已有3个回答

  • 132****7426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决定了房子与宅基地的批准使用保持一致,非得办理产权证是严重违规违法违纪的,政府相关人员应该加强学习,基本逻辑都弄不清楚,趁早主动辞职

    查看全文↓ 2019-08-22 23:27:19
  • 154****8304

    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二、宅基地买卖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查看全文↓ 2019-08-22 23:27:08
  • 131****1020

    好像国家有物权法,今年新施行的吧,你可以查查,!以前的《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规定:“因合法建房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房产登记提供的材料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就可至当地房管所办理。 上面干部查房产证,他查个屁,房产证得拿着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去房产所办理,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性质,不是太好办个人住房房产证的。

    查看全文↓ 2019-08-22 23:27:01

相关问题

  •   1.农村的房屋产权是长期有效的。  2、房产证上有记载。  3、房产证是没有有效期的;即使以后要换发新证,也是要凭老证才可以更换的。  4、房产的使用期限:一般来说,在通过批租等市场化手段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住宅类项目,期限为70年;商业类40年;综合类50年。但由于需要建设周期等各种因素,实际使用年限一定会低于理论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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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提到,这次改革主要任务包括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 国务院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将农村土地列入到登记范围之中,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各项改革能否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 但问题接踵而至,要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前提是对农民土地进行精准的实测,目前来看,“农村的土地还存在面积不准、数据不清的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农村调研时发现。 尽管在二轮承包时,全部发了证,但1998年时颁发的证,算出的土地面积并不精准。李国祥说,1979年安徽小岗村开始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3年全国全部推开,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把集体的地分到每家每户,第一轮承包是15年。所以到了1998年,叫二轮承包,二轮承包是30年。 然而,在当时一轮承包、二轮承包时,并没有现在的测量仪器。“大家拿个绳估测一下,算出的面积很多是不准确的。”李国祥认为,农村绝大多数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难度很大,因为需要实测经费很大,这个经费谁来出,也存在“扯皮”,中央文件说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政府没那么多资金,所以积极性并不高。 还有分析指出,确权进展快慢与地方政府意愿也挂钩。因为确权会对一些地方政府未来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尤其是在征地方面的难度将大幅增加。过去的一些征地工作,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农民不能决定土地的买卖,也不能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确权以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前的乱征地等侵权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但很多地方政府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开展确权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按计划,今年我国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将在去年三个省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再选择8到10个省份,登记面积达到5亿亩左右,基本会覆盖全国四分之一的农地。而中央给出的时间表是5年内结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李国祥表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测工作能否如期完成,完成后又能否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国家、省、市、县进行登记信息实时共享都还需要时间。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住建部印发的文件《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农村住房建设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可采用两种布局方式:一种是垂直分户(2-3层),适用于从事农业生产或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另一种是水平分户(4-5层),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住房层高以2.6米到3米之间为宜,**高不能超过3.3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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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置换是指居民之间以自身原有产权房进行置换的一种业务。一般是在中介的撮合下进行,并可由中介代办置换手续。房屋产权置换的规则与分析 **近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政策进一步放开和明确,民营企业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收购,社会法人产业资本收购的扩张,管理层收购(MBO)浮出水面,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进入了操作阶段。对此产生了种种分析和质疑,如此纷纭的现象,值得探讨。 结构调整的存量与增量 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主要是解决产业结构调整和产权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调整是要根据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功能、作用,确定其产业定位、产业分布、产业进退。具体明确退出哪些产业、退到什么程度、分几步退、如何退?保留哪些产保留到什么程度、如何发挥控制力、影响力?进入哪些产业、为什么要进入、如何进入、阶段性进入还是战略性进入、部分进入还是全部进入? 产权结构调整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具体途径,实现产权结构调整才能**终体现产业结构调整的调整意图。产权结构调整既可以通过存量产权的置换,也可以通过增量资本的扩张。但主要应通过存量产权的置换。 存量产权的置换是指资本总量不变,通过部分或全部产权的转让实现产权结构的调整,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增量资本的扩张是指通过资本总量的增加,改变原有的产权结构,实现产权结构的调整。过去20年招商引资,中外合资主要做的是增量资本的扩张。**近的招商引资已从增量资本的扩张部分转向存量产权的置换。这是将招商引资与结构调整结合的主要方式,是一举两得。广义的招商引资应包括外资资本、民营资本、社会法人产业资本和管理层资本。 存量产权置换的结果是国有资本的持股主体将转让产权所得的资金收回,或用于还债,或用于安置职工,或用于新的投入。增量资本扩张的结果是新增资金或资产注入投资的企业。两种方式可依需要并行使用。 产权置换的规则 产权置换的规则包括限制规则、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则。 限制规则是指允许部分退出的产业及国有企业,产权置换的底线是多少,即国有股权**低的持股比例是多少,余下的都是可以置换的。重要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产业政策已有限制规则。一般竞争性产业产权的置换的限制规则由持股主体视需要而定。 交易规则是指允许向谁转让。有些产业不允许向外资转让,有些产业不允许向自然人转让;转让的方式。如在证券市场公开竞价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少量股权转让、控股权转让;转让的程序。如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律师介入,股东决定转让,需明确是否需经过政府审批(为满足公平交易的要求),是否经过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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