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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房屋如何继承,过户怎么办理?

147****9876 | 2019-09-15 17: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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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8870

    父母不在了,留下了房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女等继承。
    按相关程序,所有法定继承人必须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实,确认无误后对所有法定继承人逐一闻讯笔录,记录在案,然后委托评估公司对该宗房产评估核价。
    评估公司受理后对该房产现场诊查,核实材料,出具评估报告。
    公证部门工作人员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等依法出具公证房产继承书,确认该房产继承等属实,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由儿(女)小A继承。
    小A按规定缴纳2%公证费后,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继承变更。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认真核实材料真伪,确认无误后输入微机受理。
    7个工作日后,小A带着身份证到房管部门开具缴费单,持交费单据到指定银行缴纳手续费
    每平方1元和登记费80元,之后持回执到房管部门领取房权证。

    查看全文↓ 2019-09-15 17:50:57
  • 151****1070

    办理住房继承,首先需要对住房确权。就是确定住房是否属于这位父亲单独所有全部产权。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住房,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住房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一人一半权益。
    如果是婚后取得财产,这位父亲死亡,是办理继承一般住房产权手续,另一半属于母亲所有。
    死者死亡,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前提,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那一半住房产权。
    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子女一人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做完公证。有子女和母亲一起到该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继承一半住房产权手续。
    在办理继承过户的同时,可以有母亲把属于自己另一半产权买卖过户,或者赠与过户给这位子女,使得儿子拥有全部产权。

    查看全文↓ 2019-09-15 17:50:49
  • 155****1361

    父亲去世,房屋由子女继承,过户办理如下:
    1、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需要确定自己的继承权,如父母有其他合法继承的情况,需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房产继承权的书面书之后才能办理;如父母在世时曾经立下遗嘱,则应该按照遗嘱中的约定执行。
    2、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还需要取得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自己的继承人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而继承人证明则需要到市公安局或者是区公安局办理。
    3、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还需要到公证处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
    4、取得了上述的证明之后,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则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包括自己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明,父母的死亡证、房产证等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管交易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5、继承房产所涉及到的房产过户与咱们其他情况涉及到的房产过户一样,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而这个税费的很多税种收取都是与房屋的价格有关的,因此,咱们还需要做房屋的评估。
    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这个评估报告需要提交给房管。
    6、缴纳完税费之后,咱们就可以再次来到房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了。

    查看全文↓ 2019-09-15 17: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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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住房继承,首先需要对住房确权。就是确定住房是否属于这位父亲单独所有全部产权。无遗嘱前提,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那一半住房产权。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子女一人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做完公证。有子女和母亲一起到该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继承一半住房产权手续。在办理继承过户的同时,可以有母亲把属于自己另一半产权买卖过户,或者赠与过户给这位子女,使得儿子拥有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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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当事人父母共有的住房,在他们过世之后,需要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的,规定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的,按照当事人父母各自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住房。需要所有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选取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有放弃的需要签署放弃协议。得到继承公证书,由被选定继承人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继承过户手续。《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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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继承的方式有两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去做公证继承,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二、遗产分配的规则:1、先将父母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然后再依照这 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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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标准房价总值的2‰交纳。 2、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3、印花税:按房屋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房屋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继承书或者遗赠书记载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继承书或者遗赠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死亡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标准房价总值的2‰交纳。 2、印花税:按房屋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3、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4、受遗赠的,还应当缴纳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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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直接赠予、子女继承、还有就是直接过户给他,那样会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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