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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能继承吗?应该怎么查询呢?

153****6007 | 2019-09-18 09:42:21

已有5个回答

  • 131****2046

    需要受让方是本村农村集体户藉,才有资格享有,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2:47
  • 144****5193

    不可以继承。城镇居民是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个人的遗产,不能继承,它需要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使用。只能继承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子,但宅基地无法继承。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城镇居民不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承受主体,城镇居民不能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村民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如承包人的户口本上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还在承包期内的,家庭成员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集体收回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2:44
  • 154****2350

    因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继承权不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2:39
  • 145****1216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2:35
  • 148****8701

    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

    自留地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自留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2:28

相关问题

  • 分几种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村组的人,那是完全可以办理继承过户的手续的,将房屋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的名字从被继承人改为继承人的名字。但如果继承人是非农业户口,那么他仍有权继承房屋,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也不能过户,但可以使用和出售给本村组的人,房屋不能翻新、重建,如果房屋因自然原因倒塌的,则宅基地由村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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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不可以随便转为国有土地的!除非你村集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村经济成员已经不是以务农为主,村委会发展到居委会!还有集体土地是没有使用权限的,承包的土地到承包期就要交回村集体重新发配,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是不可以继承的,只要使用者死亡村就有权收回,鉴于《物权法》规定有条文,“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就是土地使用权有出租的或者其他的房子也要一并转移,因为土地和土地的附属物是一体的,这里宅基地的使用者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权是他自己的,房子可以继承,那么土地也无奈也要一起继承!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成员流转不可以买卖给非本村经济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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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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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这肯定属于土地违法行为。2、法律依据的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3、至于你说说的其他村也有对外出租行为,同样也属于土地违法行为,都应当接受由当地国土部门依法处理。没有人干涉,并不能说明他们不违法。4、现在倡导和谐社会,如果村民民坚决不同意,建议你和三方协商解决,不要发生冲突,否则,你们会更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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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集体土地是不能够建厂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2.但是新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的除外。3.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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