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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集体土地可以给女方吗?应该怎么查询呢?

159****9291 | 2019-09-18 09:57:58

已有4个回答

  • 156****7170

    1、女人离婚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分配土地补偿款。
    2、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以具有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具有本集体户口为准。如符合该条件,可以获得分配;不符合该条件的,不能获得分配。与离婚没有必然关系。
    《**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58:19
  • 136****6176

    由男女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女方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否则女方无权承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58:15
  • 138****7664

    只要在离婚协议上有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由女方的约定,女方可以修建。但是,女方必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58:12
  • 132****2109

    耕地是个人的私有财产
    不可以用于分配和转让的
    所以,夫妻双方离婚
    男方的耕地是不可以分给女方的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58:05

相关问题

  • 一、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性质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从事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中男女公民都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关系到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生活的重要的财产。然而,因各地发包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承包土地时间与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的不一致,以及各地不同的乡规民约,离婚案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对对土地性质认定、法院管辖权存在争议,对于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极为不利。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是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土地经营权证亦由地主政府核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所以对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法院不应处理,应由政府、村级组织处理为妥。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经当事人协商或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在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上予以确认,达不成协议的,不予处理。回避土地承包分割中的难题,减少法院审判中的涉农矛盾。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0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闪的通知》第五条也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夫妻离婚时,这一用益物权是可分的,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审理应当审理裁判。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而享有的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土地面积,没有成为家庭成员的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财产权,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司法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二、在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情形及对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不同情形,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形妥当处理:一是女方在结婚前在原居住地已分配土地,在离婚时提出与男方平均分割土地。二是女方在结婚前没有在原居住地分配到土地,结婚后也没有分配到土地,在离婚时提出与男方平均分割土地。三是女方结婚前在原居住地没有分配土地,结婚后分配到土地,提出与男方分割土地。四是女方在婚前在原居住地分配到土地,离婚时子女由其抚养,提出与子女一起分割男方的土地。我们认为,针对存在的四种情形应当区别处理。对于第一种及第四种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女方虽然在结婚后的居住地没有分配到土地,但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丧失。对于第二种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家庭承包地的承包关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变更须发包方同意,若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和调解直接变更承包关系,是一种越权行为,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妇女**低限度的法律保障,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权,人民法院可提出司法建议,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整,保护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第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与离婚案件一并处理,将离婚时请求分割一方的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划出,由其继续承包经营,直至合同期限届满为止。行使这种权利的依据就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夫妻共同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规定: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既要处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也要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对夫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作出裁判并不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离婚案件中的承包地纠纷,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共同使用、经营的家庭承包地要求划分份额,分割使用。其主体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是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的承包地。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承包方已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那么对农村经济组织这个发包方来说,承包户内部发生变化,并不会对他的权益产生影响。法院对承包土地使用权的裁判仅是对共同使用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内部调整,并未妨害发包方的利益,与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使需要变更原承包合同上承包人的姓名,那也没有关系,因为原承包合同一般由户主代表该户共同居住人与发包人签订,其他共同居住人也是实际承包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以,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承包合同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金三不变的情况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作出裁判。三、加强调解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案件中,提出分割土地承办经营权的绝大多数是离婚案件中的妇女一方。国家在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土地承包期限延长为30年,土地利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明确规定了妇女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妇女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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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集体的土地,个人无权出租。集体土地应由集体出租,属于个人承包的土地,个人可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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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不可以随便转为国有土地的!除非你村集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村经济成员已经不是以务农为主,村委会发展到居委会!还有集体土地是没有使用权限的,承包的土地到承包期就要交回村集体重新发配,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是不可以继承的,只要使用者死亡村就有权收回,鉴于《物权法》规定有条文,“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就是土地使用权有出租的或者其他的房子也要一并转移,因为土地和土地的附属物是一体的,这里宅基地的使用者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权是他自己的,房子可以继承,那么土地也无奈也要一起继承!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成员流转不可以买卖给非本村经济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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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购买。 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称为小产权,小产权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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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下列集体土地可以抵押: (一)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集体土地不得抵押: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集体土地; (五)被依法查封的集体土地。因此要贷款时,符合规定的抵押的集体土地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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