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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祖屋征收个人有公告书吗?谁知道呢?

137****0268 | 2019-09-18 09:58:51

已有3个回答

  • 147****3667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收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59:11
  • 133****7746

    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构筑物、附属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表现为征地补偿金,根据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标准,村民普遍认为对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金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提出异议犹如蚍蜉撼树,不是哪个人、哪个家庭、哪个村子能够改变的事情,于是对征地补偿金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费产生争议的较为少见。但是,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后房屋拆迁尤其是“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安置争议较为普遍,许多“城中村”村民的土地均在早年被廉价征收,只剩下**后一片宅基地及住宅,这些村民一则表达对过去廉价失去土地的不满和无奈,二则目前房屋用于出租或者经营产生较高的收益,故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式进行对抗。为了解决这种争议,基层干部普遍都注重通过做群众思想工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如果不走程序,如此协议拆迁并非志在必得,一些“城中村”改造项目拖延三五年甚至十年八年,安置房无法开工建设影响社会稳定,开发商品房无法建设影响城市发展。笔者认为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时,确保被征收村民当前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设计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保障的征收拆迁程序,防止少数人“满意不满足”现象,使征收拆迁在预先设计的程序和时间框架内完成。通过总结许多地方政府依法征收拆迁经验,笔者归纳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房屋拆迁的三种模式:
    (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即村民自治协议拆迁;
    (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局针对“钉子户”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3)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钉子户”做出补偿决定。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现状,选择合适的模式和程序。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59:06
  • 144****6891

    个人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后被征收的补偿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59:01

相关问题

  • 农村的房子征收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一是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拆迁安置,另外再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价,二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加上宅基地地价,三就是房屋置换,相同地段就是面积1:1,所以说农村房屋征收能分到安置房,反正原则就是不低于征收前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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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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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针对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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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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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买卖。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本身不可以买卖,但供销社的房屋可以作为住宅买下来,其所用土地(包括院子)可以自由使用。还有一点应注意:户口在本村,此前在本村无住宅。另一做法是以户口在本村,且已成家、在本村无住宅的子女的名义购买。1、《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集体内转让,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2、《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条规定隐含着国家允许农村住房进行转让的内容,但仅限于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3、 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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