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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证可以提取公积金吗?有什么建议呢?

146****4185 | 2019-09-18 11:26:10

已有5个回答

  • 133****1183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查看全文↓ 2019-09-18 11:26:36
  • 138****6435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查看全文↓ 2019-09-18 11:26:33
  • 146****8724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
    3.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
    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
    7.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8.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9.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10.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看全文↓ 2019-09-18 11:26:27
  • 152****3018

    符合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 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离退休文件复印件或离退休证。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支取(申请书。

    查看全文↓ 2019-09-18 11:26:22
  • 131****8621

    可以。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办理要点: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查看全文↓ 2019-09-18 11:26:17

相关问题

  • 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可以过户,具体流程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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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向当地公积金管事中心咨询,**好是把证书都带去。因为各地的公积金管理规定差别很大。有些地区是可以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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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定是按照产权补偿给原所有人的,你们之间应该就补偿达成一个补充协议,这个就是补给原所有人也就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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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既然是要求你自己建房的,那理应是属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是不行的!集体土地房地产证不能过户,不过应该可以协议租赁给别人,也就是变相的卖给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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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国家,一般由各级政府代行国家土地的管理(也有列外,黑龙江垦区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而它的管理权人不是政府,而是垦区(黑龙江农垦总局)自我管理与使用)。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或相应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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