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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的土地还用交土地使用税吗?怎么计算的呢?

135****8996 | 2019-09-25 15:30:36

已有5个回答

  • 151****1706

    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对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对纳税人未在年度10月31日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作逾期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即11月1日以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查看全文↓ 2019-09-25 15:31:02
  • 134****4914

    你的问题是说已交纳了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转让给他人是否还需缴纳土地使用费是吗?
    应该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了。因为在中国土地所有者是国家,所以土地原来的使用者可以将土地转让给他人本身是因为他已经缴纳了使用税,有了土地使用权。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其实是土地的二次转让,即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那么二次转让者所付的租金已经包含了土地使用税部分。所以无须再交土地使用税。
    当然如果土地使用已到期,再次付给土地使用税应由土地承包者和租用者协商缴纳。
    答案表述有点罗嗦,见谅。不明白可在线留言。继续讨论

    查看全文↓ 2019-09-25 15:30:58
  • 143****8573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与否,不是以纳税人使用土地为条件的,而是以是否具有使用权为条件。该私营企业应该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查看全文↓ 2019-09-25 15:30:55
  • 142****36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10元;
    (二)中等城市0.4-8元;
    (三)小城市0.3-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查看全文↓ 2019-09-25 15:30:51
  • 145****8763

    价调基金好像是营业税的1%,房产税是房屋租金的12%,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的等级与面积的乘积再乘以对应的征收标准计征。

    查看全文↓ 2019-09-25 15: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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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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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在阐述房产税特点的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仅限于“城镇的经营用房产”,企业停用期间经报批以后,是不用交纳房产税的。在房产税免税规定的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可以免征房产税。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停产期间,经报批以后是可以免交房产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和房产税性质差不多,在免税规定11条中规定,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那么企业停业期间土地同样没有使用,理应也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但需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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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3.根据该条例,该税纳税人应为持有土地使用证人缴纳,你仅为租用土地上附着建筑物,因此,不应为该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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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大城市l.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条款规定》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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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开征的消息公布以后,有市民对土地使用税概念存在疑问。焦点网友nnish 在帖子里说:“过去我家住的是市中心私房,每年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一年缴一次,‘房产税’是一年四次,后来改为二次。”经过焦点记者咨询12366上海财税咨询服务热线了解到,nnish说说的“土地使用税”其实应该是“土地使用费”,这两者并不是同一概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安成介绍,由于历史原因,上海市有部分私房并没有购买70年土地使用权,所以这部分房子的业主,每年都需要交“土地使用费”,不是“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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