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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不交房怎样起诉?房主恶意不交房怎么办?

153****1737 | 2019-10-13 16:48:26

已有5个回答

  • 156****7502

    就抓住开发商不安合同规定按期交房,不交房就得有违约金的,

    查看全文↓ 2019-10-13 16:48:52
  • 135****8609

    如果合同约定的,则您现在这种情况,可以去房屋所在地法院打一个腾房诉讼,很便宜的,诉讼费预交50还是100,你的把中介、房东一起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时要求腾房,及时交付。如果还要赔偿,可要求赔偿(不过诉讼费要上去了)。赔偿的标准可以是按房租结算(房租比例的话,诉讼费也贵不到哪里去)。 诉讼请求:
    1、要求马上腾退房屋
    2、要求因延迟交房产生的损失(按房租计算)
    3、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 证据:
    1、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中介的工商资料(可凭立案通知书去当地工商档案室拉)
    2、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
    3、如果房屋没有过户,则原房产的产权证、土地证证明(可去当地房产档案馆拿和土管局拿),若房屋过户,则过户到你身上的产权证、土地证
    4、如果要求赔偿的,则当地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证明(可以是同类地段的租赁合同,也可以是可以证明的东西) 这种官司一打一个准,很方便的。

    查看全文↓ 2019-10-13 16:48:47
  • 133****2810


    张先生购买了坛女士的房屋后却发现房屋地址被一家公司注册,他多次要求坛女士将注册公司迁出原房屋,但坛女士再三推脱。



      张先生遂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坛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坛女士将注册于涉案房屋的公司迁出并支付违约金16.9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

      重金买房,地址却被公司注册,被告违约,应担责





      原告张先生诉称,他于2016年5月与北京市海淀区某套房屋的房主坛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于同年7月取得了房产证。



      但是其发现,房子的地址却被一个公司注册,张先生多次要求坛女士将注册公司迁出原房屋,但是坛女士再三推脱,就是不将注册公司从房子里迁出。



      张先生认为,坛女士未履行合同约定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

      自己已告知原告房屋状态,且自己不负责注销





      被告坛女士辩称:



      第一,注册于涉诉房屋内的公司并非其注册,并且其在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张先生时,涉诉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其已经尽了告知义务,三方签订的变更协议已将出租人变更为张先生;



      第二,涉诉房屋内所注册的公司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迁出主体是注册的公司,且需要行政审批,因此张先生起诉要求其将注册地址迁出,属于主体不适格,且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第三,涉诉房屋已经过户至张先生名下,办理与公司注销有关的事情,应该由张先生带房本去工商部门办理;

    查看全文↓ 2019-10-13 16:48:44
  • 135****9344

    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文已对当事人真实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2017年2月21日,郭某与黄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郭某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黄某,成交总价为551万元。协议特别约定:郭某收到总房款当日,以每月4000元的租金标准返租到2017年10月1日。



    再有,《房产买卖协议》第九条“交房事项”中约定,郭某应于收到总房款当日将房产交付给黄某使用。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若黄某不能按期支付房款或郭某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产成交总价0.05%的违约金。



    证据显示,黄某已经在2017年5月23日付清了房子的购房款,但是房子在黄某支付完购房款后未交付给黄某使用。



    2018年2月7日,郭某向黄某发出通知函,通知黄某在收到通知函三日内主动联系郭某办理房产交付手续。黄某确认于2018年2月7日收到上述通知函,并于收到通知函后的几日内联系中介交房,但中介直到2018年2月27日才与其实际办理了交房手续。



    后黄某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承担逾期交付房款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的逾期交付房产违约金,以每逾期一日按房产成交总价(551万元)0.05%标准计算,共计413250元。



    郭某自称从2017年6月开始就不断催促黄某接收房屋,但是黄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提出的证据如下:

    1、证人房屋中介苏某。苏某称,2017年6月起郭某多次通过其联系黄某配合办理交房。



    2、郭某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郭某已于2017年2月另行购置了岛内一套房产并取得新房权属证书,做好履约的搬迁准备。



    3、加盖厦门思明XX物业公司印章的证明一份,内容为郭某夫妻于2017年5月份搬离讼争房屋。



    4、加盖厦门湖里XX物业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一份,内容为郭某夫妻于2017年5月份入住新购置的房屋并交纳物业费。



    5、居民户口簿,证明郭某于2017年3月将户籍迁入新购置的房屋内。

    查看全文↓ 2019-10-13 16:48:39
  • 152****0149

    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房屋买受人付了全款,但是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期届满前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房屋的卖售人可以解除合同,为什么?



    我昨天收到了上海一中院的一份胜诉判决,这个案子就是关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的。



    在本案中,我先帮当事人起草了《合同解除函》,以快递和微信两种方式发送给了买受人,之后起诉确认合同解除。一审我方胜诉,二审我方也胜诉。



    先说一个小问题,为什么打确认之诉(确认合同解除),而不是打形成之诉(解除合同),因为上海现在对非户籍人士的限购政策是63个月累计满60个月,我方给对方发《合同解除函》是2017年4月,发函之后我方就立即起诉了,而对方在2017年12月左右就具备了购房资格,在其具备购房资格之前一审和二审的诉讼程序可能结束不了。如果打形成之诉(起诉解除合同,且事先不发解除函),法院的压力就会比较大,一方面,我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对方(在没有发解除函等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法院一般认定被告收到诉状副本的时候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被告),如果我方有合同解除权,则自对方收到我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时合同就已解除(解除权属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法院也应当判决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法院判决解除一个可以履行且买受人没有恶意违约反倒付了全款(或者大部分房款)的合同解除似乎也有违鼓励交易原则,从情理上似乎也有失公允(这只是“似乎”,实际并非如此)。但是,如果先发函解除合同,再打确认之诉(确认合同在对方收到解除函的时候就已解除),法院就只是对诉讼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没有通过行使裁判权解除合同,法院的压力就会小很多。



    扯远了,言归正传,为什么不具备购房资格者付了全款房东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看全文↓ 2019-10-13 16: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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