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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怎样才能知道一房两卖? 购买新房签订合同之前,想看开发商有一房多卖

154****2995 | 2019-10-21 00:20:24

已有3个回答

  • 152****0574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随时可以。

    不过会有营业税,而且很高。

    1、印花税:房款的0.05%

    2、交易费:3元/平方米

    3、中介费:房款的2%

    4、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总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查看全文↓ 2019-10-21 00:20:40
  • 156****6321

    一般开发商能在线打印购房合同就没问题
    你不放心,也只能后面带上购房合同,去住建局查。
    你都没买,估计住建局不会帮你查的吧

    查看全文↓ 2019-10-21 00:20:36
  • 151****6487

    买了房子,半年不能签合同,不给备案;利率上调,房款要多付10万;现在只能干等,买房人真的坐不住了...



    买房人集体投诉

    我们的房子什么时候签合同?



    虽然我们都知道现在在合肥买了房子很难备案,但是面对长达半年不能签合同、房款要多付10万的影响,购房者们也真心坐不住了,看看他们的留言就知道了。







    网友A:我于4月份买了光明观澜公馆的10号楼房子,目前迟迟还没有签订合同和办理按揭,现在利率上调,多付10几万的房款,请问这是开发商行为导致还是ZF行为导致?谁来承担负责?



    肥西县回复:经县房产局办理,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为有效控制商品住房价格环比上涨过快,现对部分价格过高的商品住房,将暂缓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网友B:尊敬的市长,本人自今年四月购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屿海岸3栋2906室房,已经过去近三个月了,开发商只跟我们签了认购协议,但迟迟没签正式购房合同,不能备案。房查也压了很久,去询问,说都积压在房产局,现在银行利率又在上升,每月要多不少利息,请问这些损失到底哪个部门承担!老百姓一辈子的血汗钱想买房,国家调控归调控,这个时间压这么久,又不是我们买房拖时间的,这给我们刚需购房者带来很多不便,希望领导给个解决办法。



    回复:正在办理中...







    网友C:今年3月,本人购买了合肥市庐阳区林海湾(庐州公馆)的房子,**款已交,网签合同却迟迟未签,多次咨询开发商,都被告知等房产局方面通知。本人深知政府相关部门对房价统计的调控,即使分级备案,5个多月的时间还不够吗?**为关键的是,现今银行对利率进行调整,原定贷款9折的优惠取消不说,马上首套房贷款利率也将上调。我可以理解政府行为,但是请问谁来为我们的经济损失买单?



    市房产局回复:经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我单位工作人员已联系开发企业督促其尽快为您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手续。



    一夜涨10万 购房者不堪重负:



    从上述几位网友的反映的情况来看,他们反应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01
    肥西1.1万的房源也不好备案:



    为了合肥房价环比不能上涨,高价盘不能备案,低价盘先行备案,或者是两者搭配备案...对于这样的操作方法,想必大家也都心知肚明。



    但是从网友反馈的问题来看,肥西1.1的房源也不好备案,以光明观澜公馆为例,它的高层房源已经清盘,前期备案的均价是10999元/㎡左右。如果网友反馈的问题属实,肥西的1.1万房源都很难备案,那么市区的房子就更别提了,毕竟这可是货真价实的低价盘,90%的楼盘价格都是高于1.1万。



    查看全文↓ 2019-10-21 00:20:32

相关问题

  • 一房二卖:又叫房屋的二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同时或先后将两个买卖合同,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一)遇到“一房二卖”该怎么做?买房时注意以下几点1 尽早完成过户一旦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买方就是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若果卖方与多方签订合同,已办理过户的优先享有房屋。2 提高定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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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需要看自己有没有与对方房屋买卖交易的合同,再就是有无实质性的交易~如支付定金。如果有支付定金,可以找对方索赔定金等额的赔偿。如果仅仅签订合同,说明合同还没有实际履行,这样对方违约就难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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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不论是个体卖家,还是房产公司,亦或者是房产中介来说,一房两卖都是属于欺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诈骗行为。那么一房两卖有什么后果呢?(1)对于买家来说,任何一个签过售房合同的有效用户都有权利向房产公司让其交付房屋。而**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说的话,房产公司应该对其第1有效者进行服务和售出,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解释》第八、九条规定,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对于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律或者相关部门取消其无效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产公司故意进行一房两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所以并不构成法律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房产公司并没有虚假构造事实而是将一个现有的物品出售给了两人或者多人。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行为,真不好说,或者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商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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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房者要进行产权调查:交易中心通常备有房屋的原始记录,包含房屋所有的基本信息,如房屋土地状况、产权共有人等,发现房屋产权证上的记载与调查结果不相符时,购房者要注意了,卖房者有可能是一房二卖。2、提存房屋产权证:签订买卖合同后,若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仍由卖房者持有,有些购房者看到房屋产权证后,会误认为产权仍为卖房者所有,为卖房者一房二卖提供了便利,购房者可要求卖房者将房屋产权证提存在第三人处,待办理过户时,再从第三人处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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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你释疑:开发商是找了个体面的借口准备将原先暂时留存的房屋卖出。疑问一,你觉得该楼已经可以正常住人了,怎还会是“期房”?专业地讲,期房与现房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了大产证。若没,则尽管已经住了十年,它仍是“期房”。疑问二,“买下了,但网上信息显示可售”。说明合同不是网签的、也可能没签合同、或签了后没去办合同备案。此种情况下,切忌与该名义上的买房人发生钱的往来。可要求开发商出示他们之间的已经签订的合同。无论结果如何,都要求与开发商签署一手房合同。拿得出原有合同的要求先办理原合同解除,拿不出合同的就当一手房合同签约,你只能付房款给开发商而不是给那个人。因为那个关系户拿不出产权证就不是产权人,非产权人是没资格卖房给别人的。房款付给不可卖房的个人,岂不不关开发商的事?目前能与开发商签订的也只能是《预售合同》——道理同上。“怎样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网签合同就是一项很有效的技术措施,全国各地应该都大多执行了。可以简单认为:若能网签合同,就可避开一房多卖陷阱。若没实行网签,还可以事先去交易中心查询窗口得到**新的书面查询结果,以避免网站信息的滞后带来的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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