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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继承权?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

151****4812 | 2019-11-07 17:20:11

已有5个回答

  • 157****4279

    我国革命的成功就是因为土地,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都分到了土地,才有了后来的社会发展。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制,那么关于这一制度的许多具体内容又知道多少呢?下面是为大家找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什么是农村土地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查看全文↓ 2019-11-07 17:21:19
  • 132****5218


    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无所谓继承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由村集体分给村民承包的,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农民有土地经营权,没有土地处分权,也就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继承了。

    查看全文↓ 2019-11-07 17:21:12
  • 143****3081

    根据《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妻子属于农村户口,有权承包该村集体的土地,如果你妻子故亡后,法定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和子女)没有农村户口的,该承包土地就不能继续承包耕种,而须村集体收回,发包给其它的村集体成员。
    你妻子在承包期间增加土地肥力或者其它的投资,可以依法要求村集体或者新的承包人承担。

    查看全文↓ 2019-11-07 17:20:49
  • 153****5604

    首先要说的是,农村家庭承包地(责任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不存在继承的问题,除非该家庭户没有人或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村委不能收回责任田。
    请问你出嫁了吗?在婆家有无新分的承包地,如果有,你不能继承,如果没有,虽然你的户口已迁出,但仍然可以继续承包该责任田。

    查看全文↓ 2019-11-07 17:20:44
  • 133****2047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查看全文↓ 2019-11-07 17:20:33

相关问题

  • 农村土地不允许办理继承。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所以无法继承。可以有本村户籍家庭成员,申请变更该土地使用权。不对外村和外地户籍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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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权目前是否能继承,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虽然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内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而后中央又连续两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行了强调和重申,形成了自二轮土地延包后农村土地“新增人口不再分配土地,死亡人口不再收回土地”的所谓“生不补,死不退”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并不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虽然土地是以人口化分的,但实际上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承包过程强调公平。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因此即使有继承,也是其家庭内部的继承,而与家庭外部的人之间一般是不发生继承关系的。你姥爷的土地根本不仅属于他个人,是属于他的家庭的,是共有财产。  能发生继承的,只能是土地承包收益。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其实,你不一定非得以继承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权,以土地流转的方式从你姥爷的家庭得到承包权是一样的。只要在承包期限内,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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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 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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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现时的婚姻法,您应该是没有份的,但继承是指您的配偶去世咯,您是他的合法妻子,您是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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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公跟婆婆是夫妻,房子虽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算的话,公婆一人一半。因婆婆过世,她那一半由丈夫,两个儿子继承,平均分配(1/2)/3=1/6,这样算下来,公公总共拿1/2+1/6=2/3 ,两个儿子各继承1/6。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针对你的情况,你的老公及他的哥哥,你的公公都是第一继承人,平均占有这套房产中遗产的部分的1/3(如果你老公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的话),即公公占有2/3(包含他自己所原有的部分),其余两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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