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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

158****2100 | 2020-09-23 1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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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9855

      针对于采光权法律的规定是不得在冬至日的日照时间低于一小时为标准,所衡量的标准是按照房子的**底层窗户为范围。在建盖房屋的过程当中,房屋内的空间高度不能够低于2.4米,同时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各个楼宇之间的距离不能够小于房屋的70%高度,否则会影响到房屋内的通风和采光,楼宇之间相隔较近,也会造成居民的隐私安全受到危害。
      房屋内的采光不仅和楼间距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和房屋的朝向以及阳面楼高的比例有关。当有新建房屋出现在自己住房的周围,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保障自身的切实利益,在建造房屋的过程当中,不能够妨碍居民的阳光使用权。在购买房屋时可以适当的选择房屋,楼层较高密度较低的小区,一般来说采光以及通风的效果都比较好。

    查看全文↓ 2020-09-23 13: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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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即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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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另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侵犯采光权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有了增加(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受害人可以认为是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电费增加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通则》规定:“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低日照要求”。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联合发布的G B50180-199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也规定:“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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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哪个开发商的商品房啊,层高这么低。。。净高**高也就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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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公摊面积,摊的是公共面积或公共场所。类似楼道,电梯等等。业主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侵占。有些公摊面积,如配电室,水泵房等,虽然是公共区域,但实际上都是封闭起来,禁止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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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摊面积并非法律概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它只是一个日常用语化的技术用词,通常指商品房购买过程中,除了套内建筑面积之外,同样以单价计算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部分”。随着城市化和建筑技术的发展,多层、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建造日益普遍,导致进出口、大堂、管井、过道、电梯、消防通道、屋顶等区域成为公共的区域,需要由所有业主共同承担建造和维护的费用,与专属部分的成本单独计算有所不同。宪法、民法典、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公摊面积本身和销售公摊面积都没有直接的明确规定。目前,公摊面积的规定主要出现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中。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公用建筑面积的构成、计算原则及分摊系数计算等。该办法允许三种销售方式,其中之一是按照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销售。根据该办法,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通知印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将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规定为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但该规则已被宣布失效。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即建筑物服务于整栋建筑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以及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公用建筑面积的方法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减去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减去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国家标准如《房产测量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也对公摊面积的测算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规范都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此外,各地区还颁布了一些相关规定。例如,2002年《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和要求:商品房现售和预售应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基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证应注明共用部位及设施。同样,修订于2008年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而2000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则对商品房的公摊面积进行了规定。虽然公摊面积的计算和销售受到一定的制度约束,但相关规范的层级较低,制度刚性不足。不同房屋的公摊率:1、多楼层的住房7层以下的住宅,公摊率是7%到12%,这种房屋大多数都是6层以下的砖混建筑,基本上不存在有电梯,所以公摊率是比较低的。2、小高层的住房7层到11层的住宅的公摊率是10%到16%,如果说底层存在有商铺或者是底层架空的情况,公摊系数会稍微高一些。3、高楼层的住房12层到33层的住宅公摊率为14%到24%,楼层越高的房子,公摊的系数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