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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怎么继承

151****2705 | 2020-11-29 2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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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1150

    继承宅基地的两个必要条件,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者是法定继承。宅基地作为农户利用本集体的所有土地作为个人所用宅基地,各人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所有权则归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进行继承时主要参考我国的继承法需要是被继承者的子女,而且子女需要是村集体成员,才能够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如果本身子女已经有宅基地,可以通过申请确权。
    现在已经有很多农村子女到城市打工购房不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但符合申请条件的子女也一样有继承父母宅基地的权利,但需要明确,在继承之后,自己无法申请宅基地。除了子女之外,同样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有遗嘱按照遗嘱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需要按协议处理,申请人先向当地的集体提出申请。由乡镇同意办理农用土地转让批准手续。

    查看全文↓ 2020-12-02 15: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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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尽快确定杨屯镇区搬迁时间的函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21日,沛县县委、县政府与贵公司召开了关于杨屯镇镇区搬迁的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精神,我镇迅速成立了杨屯镇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搬迁工作方案,着手实施了搬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意见,先启动杨屯镇区及杨屯、蒋海、王庄三村的搬迁工作。在镇区一期搬迁的范围内,我镇已对老镇区内的门面房、商住房、居住小区、机关事业单位等拆建费用及新镇区内的现有建筑物、设施等补偿费用,参照有关补偿规定及市场价格进行了预算。 二、根据2008年12月30日县委张副书记组织召开的杨屯镇区搬迁联席会议精神,2009年元月,地矿双方成立了杨屯镇区现状调查组,对老镇区沿街商业门面房、商住用房、机关事业单位、居住小区等建筑物分别进行了实地丈量、登记造册。另我镇对规划的1.67平方公里新镇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全面丈量登记完毕。2009年2月完成了老镇区及新址的现状资料收集工作。 三、对第一期搬迁的杨屯村、蒋海村、王庄3村人口核实工作从2009年5月份开始启动,历经两个月反复摸底、调查、核对,经杨屯派出所及县公安局审核后,已报县大屯矿区办事处及贵公司公共协调部。 四、在县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的指导配合下,我镇委托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5月,分别完成了《杨屯镇总体规划(2008-2025)》及《杨屯镇修建性详细规划》(一期工程),该规划已通过县规划局组织的专家论证,同时得到了县政府的批准。 五、新镇区规划的2平方公里工业园区,于2009年3月开工建设,完成了府前大道、工业大道及一座大型桥梁,建设徐州苏鲁粮食现代物流中心,投入资金近3000万元。工程建设正如火如荼,进展喜人,私人企业在陆续进入。 目前亟待确定搬迁时间的原因: 1、经济发展刻不容缓。我镇于2008年11月召开了镇区搬迁动员大会,为给贵公司节省搬迁费用,会议要求老镇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无论是扩大经营,还是技改一律暂停上马,维持原状。目前正是我镇企稳回升,经济快速复苏的大好时期。2009年纺织业效益极好,很多企业都想新上气流纺等新生产线扩大经营规模。目前镇区现有企业已经联合向镇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要求镇政府给出明确搬迁时间表,确定搬迁日期,否则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迁出我镇。 2、农村住房需求无法满足。为节约贵公司搬迁费用,我镇已经禁止在新、老镇区一切改建、新建、扩建行为,两年来很多因孩子结婚、房屋陈旧等确需建房的农户一直无法建房。有的甚至孩子的婚期因此一再拖延,不少村民强烈要求明确搬迁时间和允许他们建房的日期。 3、小城镇建设刻不容缓。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是提高农民生活小平、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必由之路。为推动城市化进程,县委县政府制定决策,在2009—2012年间镇级小城镇建设所产生的规费全部返还给乡镇,而我镇目前却无法确定小城镇建设工作思路。当别的乡镇积极开展小城镇建设时,我镇只是在等待搬迁,一则失去小城镇建设发展的良机,二则享受不到县优惠的政策,带来经济损失。 4、维稳控建压力大。我镇成立了由规划、城管、国土、公安等多家单位组成的控制突击建设工作组,24小时在新老镇区进行巡查,一旦发现突击建设行为,立即予以强行拆除。但随着搬迁进程的放缓,农民建房需求不断上涨,控制建设的压力越来越大,难度越来越大,费用越来越高。同时在群众中已出现不稳定因素,部分村民已到市县上访,他们强烈要求早日确定搬迁事宜,要求政府给他们一个明确答复。鉴于上述原因,敬请贵公司领导为自身发展和地方政府工作角度考虑,务于2010年4月底前对我镇搬迁事宜予以明确答复,以利于我镇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 抄送:沛县人民政府驻矿区办事处 大屯煤电公司公共关系部 姚桥煤矿 杨屯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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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怎么写?华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单独继承你父亲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继承你父亲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并且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的规定,向甲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这是你继承父亲房屋的结果,而不是说能单独继承父亲的宅基地。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你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随着王某户口的迁出,其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就随之丧失,而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权也因他们的死亡而丧失。因此,无论是王某还是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王某只能将房屋拆除,将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村委会。农村宅基地受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二是面积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法律和政策对农村村民宅基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进一步对法律上的规定做了具体解释,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来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不得向农民收取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搬迁后可申请新的宅基地搬迁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笔者认为,这是指村民将原来的住房出卖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体内又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现在你已经搬迁到乙村,应该属于乙村没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的条件。例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内容就规定: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所以,你可以在乙村申请宅基地。延伸阅读:农村房屋宅基地继承需要啥手续农村的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农村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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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 宅基地不能继承 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 若有地上有房子的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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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拥有宅基地。所以,你不能直接继承你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但是,你可以继承你父母在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于“房随地走,房地统一”,你继承了父母的房屋,也就自然对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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