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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怎么回事

154****8054 | 2021-12-29 09: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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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2781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在购买新房时所必须要缴纳的费用,而且在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证时,需要提交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数据。专项基金主要是为了运用在房屋后期的维修维护和公共设施的保养方面,因为采用的是专款专用,所以在启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时,需要70%以上的房屋业主通过才能够使用,此外还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住宅共用的部分,一般包括有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等等,此外共用的电梯、消防设施以及相关的管道也都在公用设施设备的范围之内。我们所购买的房屋在刚刚交房之后有一定的保修时间,但如果超过保修期,存在有房屋的质量问题,就需要借助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大多数都是按照总房款的2%或3%进行收取。

    查看全文↓ 2021-12-29 09:26:17

相关问题

  •   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就是指专门用于所购买的住宅公用部分以及公共设施在保修期满之后的维护以及更新或者是改造的费用,适用于住宅的基础、楼板、门厅以及走廊通道等,而公共设施则包含电梯、道路、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等,而且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也不能挪作他用。  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通常分为两种,其中一种是商品住宅收费标准,正常是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来进行收取。而公有住房收费标准则是按照每平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另外,如果是售房单位,那么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收取,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收取,并且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如果业主想进行贷款,也需要缴纳住宅维修基金后才可以贷款,这也是一项必交的款项。

  •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7E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 维修基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三)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定期公告: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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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规定的物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可提出申请垫支使用保修金进行维修。而保修金支付后,开发商将在三日内被告知,无异议的在15日内必须将款项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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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如果您已经过户,已经取得房产证,剩余部分的专荐维修资金应转入您的名下。但是不可能自动转入您的名下,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具体来说,是由您或物业公司代理您持《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等证明文件到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情况请可以咨询相应的物业管理部门。

  •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 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 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 所有权归购房人, 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 设备的维修、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