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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楼市限购政策

155****2648 | 2022-03-04 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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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0322

    为贯彻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强化住房居住属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
    (一)在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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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为贯彻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强化住房居住属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正文(一)在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二)在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 为贯彻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强化住房居住属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一)在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二)在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 一、南京(六合、高淳、溧水除外)1.南京户籍单身非离异:限购1套;2.南京户籍离异超2年:①不带未成年小孩,名下最多1套房;②带未成年小孩,名下最多2套房;3.南京户籍离异两年内:①离异前家庭名下无房,离异后双方任意可购1套;②离异前家庭名下1套房,离异后无房一方可购1套;③离异前家庭名下≥2套房,离异后双方均不得购房;4.非南京户籍无房:限购1套(3年内在南京缴纳社保或个税24个月,不可补缴);5.非南京户籍有房,不能再买房;二、六合区1.南京户籍:不限购;2.非南京户籍:①有房:限购不能再买;②无房:限购1套;条件1:3年内在南京缴纳社保或个税24个月条件2:有《居住证》、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南京用工《劳动合同》(需提供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个条件满足1条即可)三、溧水区1.南京户籍:不限购;2.非南京户籍:①有房:限购不能再买;②无房:限购1套;3年内在南京缴纳社保或个税24个月四、高淳区1.南京户籍:不限购;2.非南京户籍:①有房:限购不能再买;②无房:限购1套;条件1:3年内在南京缴纳社保或个税24个月条件2:有《居住证》、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南京用工《劳动合同》(需提供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个条件满足1条即可)。

  • 南京拥有11个市辖区,分别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2015年6月27日由国务院批复,南京设立了1个国家级新区:江北新区。其中主城区包括6个辖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南京中心城区限购政策如下:一、南京(六合、高淳、溧水除外)1.南京户籍单身非离异:限购1套;2.南京户籍离异超2年:①不带未成年小孩,名下最多1套房;②带未成年小孩,名下最多2套房;3.南京户籍离异两年内:①离异前家庭名下无房,离异后双方任意可购1套;②离异前家庭名下1套房,离异后无房一方可购1套;③离异前家庭名下≥2套房,离异后双方均不得购房;4.非南京户籍无房:限购1套(3年内在南京缴纳社保或个税24个月,不可补缴);5.非南京户籍有房,不能再买房。

  • 家庭二套房**比例不低于60%,已有住房家庭且交税1年限购1套住房,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1年2月23日,济南市政府召开第71次常务会议,出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直到目前,济南限购政策仍旧继续执行。 会议分析了济南市房地产市场形势,明确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明确政府责任,落实各项措施,一手抓住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放松,一手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不动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征用、资金投入、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2011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2.5万套(廉租住房2000套,公共租赁住房2.3万套)。同时,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年内基本完成市区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贷款。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贷款。 三、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时间以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认定。对违反该规定的购房者,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房产登记申请。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重新申报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严禁捂盘惜售、虚假销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对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采取暂停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等行政措施,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