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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

151****8372 | 2022-06-09 16: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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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3616

    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如下:
    ①通常是为了加强房屋权属管理,为了维持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秩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方法。
    ②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
    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由相关权利所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确实其归属。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该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经获得了房屋并且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④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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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房产登记管理办法在实施之后,其实就是为了能够创造更加健康的房产交易环境,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产交易安全,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登记的相关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最好还是要看一下房子是否有房屋所有产权证,可以通过产权证上的资料了解到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以及房屋的大概信息。

  • (1)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2)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6)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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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