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买房 >房产问答 >其他 >其他 >详情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出租吗

157****8543 | 2022-06-29 09:50:30

已有1个回答

  • 138****4243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出租的,但是在出租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是说刚刚居住到经济适用房之后就出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才符合出租的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才能够上市交易,大多数的情况之下需要满足5年以上的时间,没有满足5年或者是没有在5年之后自行购买,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房属于优惠性的政策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在取得产权的时候,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使用,所以在购买的时候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在没有满足相应的条件之下,就私自把经济适用房出租,需要退回已购住房或者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购房款。

    查看全文↓ 2022-06-29 09:50:30
东莞买房交流群-84群(454)

相关问题

  • 经济适用房可以出租吗?(一)首先肯定的是经济适用房是违法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经济适用房这一保障措施,我国政策法规有相关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可以出租吗?经济适用房出租有什么后果?经济适用房出租有什么后果?(一)租赁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经济适用适用房出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广大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而没有房主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买权和居住权。因为经济适用房资源是有限的,每年都有大量的有购买资格的人在苦苦等待轮侯的机会。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出租了,租赁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实际也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二)收回房屋政府发现后应该按原购进价格,扣除相应的折旧费用后退还余下的房款,收回房屋。(三)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的情形: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因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的相关规定,所签委托代理出租的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后,中介公司应当返还讼争房屋及相关物品,同时恢复原状,第三人应由讼争房屋内迁出。

    全部3个回答>
  • 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满5年后,应将经适房产权性质转为商品房性质,方可出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部3个回答>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全部5个回答>
  • 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出租的,但是前提是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满5年才可以进行出租,因为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没有获得产权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出租经营的,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转让,那么由政府按照原价或者是考虑折旧以及物价水平等相关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房其实就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的住宅,也是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由国家下达计划用地,采用的是行政划拨的方式,这样就免收了土地出让金,而对于其他的收费通常实行减半征收,出售的价格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来确定。目前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有三个比较显著的特征,分别是实用性经济性以及保障性,同样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在交易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要满足5年的时限。

  • 不行。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划拨,是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使用,国家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已牺牲了该部分土地收益。如将经济适用房出租,则属于经营范畴,违背了国家向其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初衷,即便出租人是因为经济窘迫需靠房屋租金维生,但只要其有房子住,就说明其面临的是经济困难,而非居住困难。因此,从整体公平的角度看出租经济适用房前需补缴收益是合理的。北京地区规定,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严格禁止出租,否则将由区县住保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全部2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