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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53****0712 | 2022-07-05 16: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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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1543

    抵押权和质押权从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①抵押权是指负债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而是将财产作为欠债的担保,欠债人不偿还应还债务时,债主根据法律规定享受该财产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②质押权是指债主与欠债人或者欠债人提供的第三人协商后签订书面合同,转移欠债人或者负债者提供的第三人的财产,在负债人不及时偿还债务时,债主可将该财产出售,变卖所得用于偿还债务。
    ③抵押权不转移财产不占有财产,质押权可以转移财产占有财产。
    ④抵押权大多用于动产、不动产如房屋抵押,车子抵押,质押权则是在动产、不动产之外的财产权上,抵押权的权利行使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质押权没有特殊要求,质押权除了享受优先受偿的效力外,还有对担保物的占有、留置的权利,质押权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就可以行使,抵押权需要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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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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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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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肯定可以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完全说明了这个问题。2。张某和王某无权可以收回房屋。理由很简单,租房合同未到期。3。张某和王某必须自己有一个更明确的协议,规定抵押期间,租金收入归谁所有。这个争议解决以后,由一个人出面要求对方付房租,如果对方仍不交,可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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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问题具体要看你们的抵押合同是怎么样的,如果是合同里有说明你在期间没按时还钱,他对房子的处理权的问题,如果上面没说明可以,那就可以用法律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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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单单只是说房屋抵押贷款这类的。也可以直接把房子抵押给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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