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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净高不合商定业主若何维权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8-05-12 09:37:13

案情:

因开发商拜托的房屋净高不契合商定,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抵偿损失17万余元。近期,法院审结了该案。

2011年3月,张某与甲公司签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定该公司将位于密云县城内某住宅区房屋一套出售给张某。该合同第3公商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2.9米,坡屋顶净高较低为3.15米,较高为4.6米。2012年8月,房屋拜托后,张某发现净高不契合商定,两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将甲公司诉于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该房屋净高较高处与合同商定不符,经审理后*终判决甲公司抵偿张某经济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张某与甲公司签定的房屋生意合同系两边当事人真实意思默示,亦不违反司法、行政律例强迫性规定,合法有效,两边均应按商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房屋已经落成,客观上不存留建设至契合合同商定的能够,但房屋净高的降低确实使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限制,故甲公司该当抵偿张某的响应损失。

相关司法常识:

房屋生意合同动作一种非凡的生意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拜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房屋生意合同的司法特征既有生意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本身固有的特征。这要紧体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付出响应的价款;(2)房屋生意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生意合同的目标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解决挂号手续;(4)房屋生意合同属于司法规定的要式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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