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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办理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哪些情况下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53****7748 | 2012-11-21 23: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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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2701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5)房屋灭失;(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7)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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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5)房屋灭失;(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7)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可单独申请;(4)变更登记;(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 继承房产变更的时候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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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单独申请: (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4)变更登记(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其他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