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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有哪些**新政策?

152****8968 | 2013-05-31 14:09:51

已有2个回答

  • 135****3128

    小产权房买卖**新政策一: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小产权房买卖**新政策二: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小产权房买卖**新政策三: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小产权房买卖**新政策四:小产权房拥有者只有使用权,不能做贷款,不能转让,更不能享受国家大产权房子的待遇。
    因为小产权房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其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所以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被设置为无效合同,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买房者在购买前需谨慎!

    查看全文↓ 2013-05-31 14:32:05
  • 136****4849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少人多的弊端开始显现出来。国家对小产权房有什么政策引导,牵挂着千家万户的心。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小产权房的**新政策是什么,都有哪些?
    一、小产权房相关政策陆续出台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相关意见。2011 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技术手段和标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意见》中明确要求“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该《意见》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已完成逾70%-80%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三、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不得发证《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有关部门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 《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在发布会上表示,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四、试点清理的提出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召开发布会,公布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表示,2012年国土部将联合相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 2011年住房用地情况。
    五、今年工作以清理为主原则国土部部长徐绍史于2012年3月11日表示,2012年开始试点的治理小产权房,将为下一步大规模的清理做准备。 徐绍史坦言,小产权房由来已久,在大中城市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休闲度假区都有,情况比较复杂。对于2012年小产权房的工作,他表示将在调查研究、清理试点和执法监察、严格防范、不让小产权房继续蔓延等方面同步推进。 对于清理的原则,徐绍史透露,清理会严格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但要依法依规行政。以上便是小产权房的**新政策的相关介绍。其实政策的核心是小产权房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及今后将会逐渐被清理出来。通过了解**新的政策,可以有效引导自己去购房卖房。对于转让二手房的买房也是如此。政策考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家的选择。

    查看全文↓ 2013-05-31 14: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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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1、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根据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发证《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2、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

  • 重庆市开县开展土地非法交易及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活动完全是搞形势,开县人都知道开县的小产权房猖劂完全是基层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导致的,老伯姓是无辜的,老伯姓既无钱又批不到建设手续,可以肯定的说90%的老伯姓岀高价(而市场价每平方550元)给村干部每平方750元承建,没有任何建设手续, 只要说是xx村干部承建的, 相关职能部门就睁只眼的闭只眼了,现在来处罚老佰姓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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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经济适用房需房屋产权证自发证日起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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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2020年的相关政策,针对于小产权房的新政已经有明文表示禁止私下交易买卖的行为,而且所刊登的通知要求集中处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使用建设用地,并且各个政府需要加快地籍的调查,需要实行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现在小产权房新政策主要有三种,主要讲来就是指乡产权不是法律上指的产权、经济适用房是小产权房以及买房的人的产权是由开发商来分割的。第一种是关于开发商的权利。开发商的产权为大产权,买方的产权称为小产权。这是因为买方的产权被划分为开发商的所有权。第二种是房屋的转让,如果它区分是否应支付土地出让金。它被称为不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小产权。根据这一点,一般商品房是大产权住宅,经济适用房是小产权住宅。第三种是产权证书之间的区别。乡镇层面是发乡产权,乡镇就有区别,但是国家层面是发我们口中说的产权证,这才是大产权的证书,所以乡产权不是法律上指的产权。补充:使用许可证、房屋买卖许可证,房屋管理部门在合同中没有接到通知的所谓房地产证就是合法的房地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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