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房屋交易 >详情

房屋租赁与买卖纠纷

137****1749 | 2014-04-02 19:14:22

已有4个回答

  • 147****6039

    贷款不足购房不成 2011年,李某打算通过中介买房子。当年4月,李某、卖家王某、某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王某位于中山市某镇的房产,房产交易价为100万元,买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付清首期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申请银行按揭
    鉴于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买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经纪方支付中介服务费25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李某说,签订合同时,他曾向中介表明,一下子拿不出30万元。中介公司于是口头承诺,可以在房屋评估时帮李某把价值估高一些,这样就能从银行贷到更多的款项,以减轻李某**的压力。
    合同签订后,李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25000元中介服务费。 但事实上,中介公司并没有帮助李某从银行贷到更多的款项,**终导致房屋买卖不成功。李某遂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以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中介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证据不足法院难支持 法庭上,被告某中介公司辩称,从银行贷到多少款项不是其所能决定的,被告也没有承诺过可以帮助原告从银行多贷到款项。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提供贷款不是中介公司可以左右的事情,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曾承诺过他可以从银行贷到足够多的款项。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的主张不成立,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该院民二庭法官刘宇认为,能否从银行贷到足够多的款项,是影响李某决定是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因素。
    对于这个因素,中介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说明,不能刻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但由于李某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法院只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李某碰到的情况是二手房屋买卖和房屋租赁交易中常见的纠纷。对此,法院提醒,买房人应保存好中介公司曾作出过承诺的证据,**好能通过备注条款或另附书面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否则,法院也无法支持原告的该种理由。

    查看全文↓ 2014-04-04 17:31:59
  • 158****7099

    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合同继续使用的,属于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依然可以享受优先承租权

    查看全文↓ 2014-04-03 17:49:29
  • 136****2644

    1、没有租赁合同,似乎,他无法起诉你。2、你们实际使用到何时就交租到何时,这是合理的!

    查看全文↓ 2014-04-03 09:45:11
  • 157****3511

    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协商不成,起诉处理。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查看全文↓ 2014-04-02 19:25:29

相关问题

  • 关键你和A签没签合同,要是你们之间没有什么合同约定的,基本就是和他没关系

    全部3个回答>
  • 如果事情像您说的一样,应该有佣金确认单,如果您签了字就需要给他们佣金,如果没有就让谈们去告吧,本身这就有问题,中介公司肯定在中途给您要过费用,不可能以传票的形式给您要中介费

    全部9个回答>
  • 挂户口不会侵犯你们什么权益的,虽然你们不太愿意他们把户口放到你家,但是当你们知道后也 没有采取什么措施强制他们迁出,表示你们还是接受的,情理上来说是可以的,如果你担心以后会出现什么不利影响,可以协商让他们迁出的

    全部4个回答>
  • 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有:(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这类纠纷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企业和个人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办公,因经济效益发生负增长,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赁纠纷;个别住宅出租屋也存在这个情况。出现拖欠租金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①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承租人及时付清租金,要么出租人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②在解决拖欠租金问题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一并解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③解除租赁合同。对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基础的租赁关系,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而终止。(2)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由于租住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3)损害赔偿纠纷。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承租人擅自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4)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可以出售房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该房产的权利。出租人在出售房屋之前应按规定时间(深圳市规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5)转租纠纷。这属于出租人没有租赁权而出租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予以追认而发生的纠纷。按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时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房屋的用途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近年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在房屋租赁纠纷中为数不少。这类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极易发生租赁纠纷。又如,承租人出租屋用来经营旅馆,但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事实上不允许用来经营旅馆,而出租人未履行告知的义务,导致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经营,发生纠纷。(7)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租赁税费,便和承租人串通,假以合作、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8)专业市场欠租金的租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承租人,为了堤内损失堤外补,即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小业主(承租人)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而且如果出租人处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产权、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话,就极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市场所有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赔损失的事件发生。(9)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引起的纠纷。租赁期限未满,出租人提出种种借口,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要求承租人腾出出租房屋而发生的纠纷。这种情况在无限期合同中也经常出现。

    全部4个回答>
  • 买卖不破租赁。这个是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依其租赁使用权,可以对抗他人,其中包括作为出租人的所有人。在出租物买卖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买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故如果你是承租人的话,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当然在你实际具备购买能力的情况下。其次,除非产权人愿意赔你违约金让你迁出,你可以就原先的租赁条件继续承租至原租赁期满。如果你是出卖方,那么你需要提前适当的时间(一般以1-3个月为适中)向承租人告知出售房屋事宜,提请承租方签订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书。同时提醒你注意,在与购买方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时,应将租赁情况表示在合同或协议中,表明你已告知购买方相关情况,避免引起不必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