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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品房价格有哪些新规定 什么时候会明码标价

143****6128 | 2016-05-11 16: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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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4761

    作为南京房价调控的细则之一,南京商品房昨天傍晚,南京市物价局和南京市住建委联合出台了南京商品房价格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领取预售许可证之前,要去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申报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话须再次备案。但有市民看到通知后认为,这其中没有明确开发商如果“备高价”后随便调整怎么办,也没有像泰州那样限制重新备案后一次上涨的幅度,这样还是会给一些“不自觉”的开发商有空子可钻。 要求:三个月内不得调价 [规定]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重新申报,申报后方可调整。3个月期限从发放销售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解读]不少买房人认为,这条是房价备案制的核心内容,会真正对开发商的乱涨价起到限制作用。但就通知中的规定来看,虽然明确规定,从发放销售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楼盘不得在申报价格的基础上涨价,但这其中还是有一些空子可钻。比如,原本打算以1.5万元/平米销售的,在申报时报1.8万元/平米,那么在具体销售时,还是可以根据销售情况调整:开盘时卖1.5万元/平米,卖得好,后面就调到1.6万、1.7万一平米,对于买房人来说,就是一种乱涨价的行为。 而且通知中也没有对重新备案的涨幅作出要求。这一点,泰州市的规定就显得“考虑周全”,除了规定每次重新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之外,还限制价格上调幅度应控制在3%以内;为了防止开发商“备高价”后慢慢抬价,还规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8%。 南京为何没有参照泰州的做法?对此,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我们相信南京的开发商会遵守国家及南京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价,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有意‘钻空子’的行为。” 除了房价,楼盘配套也要标 [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住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住房价格、收费的相关因素。 [解读] 通知中规定,明码标价的还有相关收费,以及影响房价的一些因素。哪些是影响房价的因素?南京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如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等。 在通知后面附有《商品住房价目表》的范本,要求注明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另外还包括小区水、电、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情况、附属公共配套设施、优惠折扣及享受条件。下面才是每一套住房的情况,此外还给出了《车库 (位)价目表》的范本。 除此之外,一些收费情况也要在销售现场标明,包括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商品住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同时标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开发商应当在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或者安置电子信息屏、设置多媒体终端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在同一时间必须完全一致,并公示价格举报电话。

    查看全文↓ 2016-05-11 16:34:25

相关问题

  • 11月19日,东莞(楼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通知,对三年前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范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对购房者进行特别提示以及设立专用的查询电脑等。 根据新规定,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依托公示栏、公示台、公示牌、查询电脑、销售模型(建筑沙盘)、电子信息屏等多种载体,要通过集中有序排列放置,形成专门的信息公示区域,方便购房人查看相关信息。 规定明确了处罚方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房地产企业不执行该通知要求或房地产企业在执行中有违反的,应作书面说明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在东莞建设网上公示。 关键词一:公示栏 根据新发布的规定,有关机构需要在销售现场的显眼位置,利用大幅实体背景墙或者制作落地式公示栏,集中公示企业及项目的主要证件或重要信息,公示栏必须包括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原件、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11项公示内容。 根据规定,墙面公示栏的证件张挂高度以正常人站立时可以看清楚为准。 关键词二:明码标价 根据新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而且要求统一采用东莞市物价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由房地产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标示方式。 而且,价目表内“销售状态”一栏,每套房屋可用不同颜色标记销售状态,必须及时更新,与市房管局公众信息网“新建商品房”的房源信息一致。 关键词三:特别提示 销售项目的过程中,如有需要提请购房人注意的特殊事项,应在公示栏或公示台附近设置落地式公示牌,有条件的可在公示栏内显示。 特别提示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周边不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如政府**新房地产调控政策,特别是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房贷政策等规定,以及本市现行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等。 此外,如承诺为业主提供学位**的,需要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相关的情况说明。 关键词四:查询电脑 新规定要求在公示栏附近设置专用电脑台,提供一台或以上的电脑设备,方便购房人上网核查商品房项目相关信息,如预售许可、价格备案、可售房源信息等。查询电脑要保持网络畅通,方便购房人操作使用。而且,查询电脑不得兼做销售员工作电脑。 此外,开发企业应将项目相关证件、示范文本、文件等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归类放在文件夹后,放置在查询电脑的桌面上,信息要及时更新,保持与销售现场公示的内容一致。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细则其中的重点指的是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公开商品房的价格以及相关的收费,对于一些会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因素要进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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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10日,西安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经济适用住房“一套一标”价格一经确定公布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一、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有哪些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哪些费用不能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办法》明确,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1、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店、银行、医院、会所、地下停车场及民办幼儿园、民办**等经营性面积的所有开发成本; 2、 开发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应分摊的土地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及其他费用; 3、 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广告宣传和展览等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 由于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发生的土地闲置费等; 5、 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三、经济适用房定价多少才合适 《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在不超过3%的幅度内,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西安经济适用住房“一套一标”价格一经确定公布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 想涨就涨呀,你管不住的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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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